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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7 月 13 日
中華民國88年7月13日臺北市政府(88)府人一字第88046768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行政革新工作,依據院頒「行政革新方革(八十四 年度)」(以下簡稱本方案)規定,特設「臺北市政府行政革新執行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正、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市長、政務副市長兼任之,小組委員由左列人員 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副秘書長 (三)本府民政局局長 (四)本府財政局局長 (五)本府教育局局長 (六)本府建設局局長 (七)本府工務局局長 (八)本府社會局局長 (九)本府警察局局長 (十)本府衛生局局長 (十一)本府勞工局局長 (十二)本府交通局局長 (十三)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四)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十五)本府地政處處長 (十六)本府新聞處處長 (十七)本府人事處處長 (十八)本府主計處處長 (十九)本府政風處處長 (二十)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一)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二)本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主任 (二三)本府電子資料處理中心主任
  • 三、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有關本府行政革新要項研究及綜合規劃事項。 (二)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行政革新細部執行計畫之審議及推動事項。 (三)有關本府行政革新事項之宣導、協調及聯繫事項。 (四)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行政革新要項執行績效之追蹤及考核獎懲事項。 (五)有關本府成立「制度改革小組」及各機關「業務改進小組」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府行政革新之事項。
  • 四、本小組設左列各分組,分掌各項有關事項: (一)檢肅貪瀆組:由本府政風處(以下簡稱政風處)副處長負責。 (二)增進行政效能組:由本府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副處長負責,掌理左列事項: 1.健全機關組織,精簡現有員額。 2.提升行政效能,強化工作效能。(除「公文處理現代化推動方案」) 3.本方案之推動獎懲事項。 (三)健全財政組: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副局長負責。 (四)加強為民服務組: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副主任委員負 責,掌理左列事項: 1.落實制度變革,加強為民服務。 2.公文處理現代化推動方案。 3.本方案綜合規劃及執行績效管制考核事項。 (五)宣導組:由本府新聞處(以下簡稱新聞處)副處長負責。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研考會主任委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有關幕僚事務; 副執行秘書五人,由政風處、人事處副處長、財政局副局長、研考會副主任委員及新聞 處副處長兼任;各分組置幹事三至五人,由政風處、人事處、財政局、主計處(參與健 全財政組)、研考會及新聞處指派人員兼任,負責辦理各項相關業務及一般行政工作。
  • 六、本小組以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間由加強為民 服務組簽報召集人核定,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召集之。
  •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各有關單位應積極辦理,並按季由政風處、人事處、財政局、研考會 及新聞處依分工事項提報執行情形。
  • 八、本小組委員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車馬費。
  •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分別由政風處、人事處、財政局、主計處、研考會及新聞處在相關經 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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