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行政革新工作,依據院頒「行政革新方革」(以下 簡稱本方案)規定,特設「臺北市政府行政革新執行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 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正、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市長、秘書長兼任之,小組委員由左列人員派兼 之: (一)本府副秘書長 (二)本府民政局局長 (三)本府財政局局長 (四)本府教育局局長 (五)本府建設局局長 (六)本府工務局局長 (七)本府社會局局長 (八)本府警察局局長 (九)本府衛生局局長 (十)本府勞工局局長 (十一)本府交通局局長 (十二)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三)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十四)本府地政處處長 (十五)本府新聞處處長 (十六)本府人事處處長 (十七)本府主計處處長 (十八)本府政風處處長 (十九)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一)本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主任 (二二)本府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主任
- 三、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有關本府行政革新要項研究及綜合規劃事項。 (二)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行政革新細部執行計畫之審議及推動事項。 (三)有關本府行政革新事項之宣導、協調及聯繫事項。 (四)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行政革新要項執行績效之追蹤及考核獎懲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府行政革新之事項。
- 四、本小組設左列各分組,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檢肅貪瀆組:由本府政風處(以下簡稱政風處)副處長負責。 (二)增進行政效能組:由本府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副處長負責,掌理左列事項 : 1.健全機關組織,精簡現有員額。 2.加強人力培訓,提振工作士氣。 3.推動工作簡化及本方案之推動獎懲。 (三)加強為民服務組: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主任秘書負責 ,掌理左列事項: 1.推動辦公室自動化。 2.增進法制功能。 3.發揮主計精神,善用國家資源。 4.加強為民服務。 5.本方案執行績效管制考核及綜合事項。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研考會主任委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有關幕僚事務; 副執行秘書三人,由政風處、人事處副處長及研考會主任秘書兼任;各分組置幹事三至 五人,由政風處、人事處、研考會指派人員兼任,負責辦理各項相關業務及一般行政工 作。
- 六、本小組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副召集人召集之。
-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各有關單位應積極辦理,並按月由政風處、人事處、研考會依分工事 項提報執行情形。
- 八、本小組委員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
-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分別由政風處、人事處及研考會在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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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1-2002
臺北市政府行政革新執行小組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2 年 10 月 15 日
中華民國82年10月15日臺北市政府(82)府人一字第82081410號函訂定全文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