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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4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人管字第112300316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組織功能,合理配置員額,以提 高行政效率,特設本府組織編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委員七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人事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府就下列機關副首長派兼之: (一)財政局。 (二)法務局。 (三)主計處。 (四)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各機關(構)與學校增設、變更、裁撤及員額編制增減之審議 事項。 (二)各機關(構)與學校組織概況檢視、人力精簡、員額檢討及員 額設置基準之審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組織編制案件之審議事項。
  • 四、本小組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 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 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其餘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本小組得依會務需要,邀請其他機關派員列席。
  •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人事處指派現職人員兼辦之;另各級學校組織編 制案件,由教育局指派現職人員協辦之。
  • 六、本小組委員及兼辦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人事處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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