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遴聘親善大使及親善團,以協助本府推展埠際交流,促 進臺北市之國際化,特訂定本要點。
- 二、臺北市親善大使及親善團,由本府有關機關,視實際需要,就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報 請市長同意後聘任之: (一)積極參與國際交流及活動,績效卓著者。 (二)熟諳國際事務,具有良好形象者。 (三)對促進臺北市國際交流,具特殊助益者。
- 三、臺北市親善大使及親善團為榮譽職,其聘期依任務之需要定之。
- 四、受聘為臺北市親善大使或親善團者,於聘任期間,應受本府督導,協助本府推動國際交 流,拓展城市外交。
- 五、臺北市親善大使或親善團為協助本府推展埠際交流,而應他國政府或團體邀請出訪時, 本府相關單位得視實際情況提供必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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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5-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3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秘國字第10430730400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