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5-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7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8年7月14日臺北市政府(88)府秘三字第8805018400號訂定發布全文5點;自88年6月17日起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遴聘親善大使及親善團,以協助本府推展埠際交流,促 進臺北市之國際化,特訂定本要點。
  • 二、臺北市親善大使及親善團,由本府有關機關,視實際需要,就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報 請市長同意後聘任之:  (一)積極參與國際交流及活動,績效卓著者。  (二)熟諳國際事務,具有良好形象者。  (三)對促進臺北市國際交流,具特殊助益者。
  • 三、臺北市親善大使及親善團為榮譽職,其聘期依任務之需要定之。
  • 四、受聘為臺北市親善大使或親善團者,於聘任期間,應受本府督導,協助本府推動國際交   流,拓展城市外交。
  • 五、臺北市親善大使或親善團為協助本府推展埠際交流,而應他國政府或團體邀請出訪時,   本府相關單位得視實際情況提供必要協助。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