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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4-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5 年 08 月 27 日
中華民國75年8月27日臺北市政府(75)府秘四字第111389號函修正發布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各機關間業務之協調配合,藉以發揮團隊精神,促 使市政整體建設,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策定業務計畫或規劃、設計工程時,如有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應事前 協調使其參與意見,相互配合,禁止重複或牴觸情事之發生。
  • 三、處理案件,如涉及其他機關(單位)職掌,而非本單位權責所能單獨解決者,應依臺北 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規定充分協調,研究有效解決辦法。
  • 四、為便於業務之協調配合,特設主任秘書會報,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召集之。
  • 五、主任秘書會報由各機關主任秘書參加;未置主任秘書之單位,應指派高級人員參加。
  • 六、無法依第二點、第三點規定協調處理之案件,應提主任秘書會報詳加研討。
  • 七、主任秘書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視業務需要隨時召開之。
  • 八、應行協調配合之事項,未依規定協調致發生錯誤及失職情事時,應追究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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