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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4-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3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秘機字第104307040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聯絡員應熱誠為市議員辦理委辦事項。
  • 二、市議會休會期間,各聯絡員應輪值,當值人員除因病及其他重大事故應請人代理者外, 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 三、訂製輪值工作紀錄簿(格式如附件),值日聯絡員對於市議員委辦事項,應予詳記並及 時轉交有關單位處理。
  • 四、限期之重要事項及同一案件牽涉數單位者應及時報告副總聯絡人或總聯絡人或秘書處聯 絡員轉報,俾資隨時適切處理。
  • 五、各單位接獲值日聯絡員轉交事項應及時處理,應將處理結果,由本單位聯絡員逕復委辦 市議員或予函復。並將處理結果,詳記輪值紀錄簿,以便查考。
  • 六、輪值表,責由秘書處聯絡員聯絡按月排訂,輪值工作紀錄簿亦責由秘書處聯絡員於每週 六攜回送陳副秘書長兼總聯絡人核閱。
  • 七、值日紀錄簿所記載委辦事項,責由秘書處聯絡員每日查閱,對未辦了委辦事項應予催辦 ,以維時效。
  • 八、市議會召開大會及臨時會期間,各單位聯絡員應常駐議會,以便隨時聯繫。
  • 九、每次市議會大會總質詢未辦了案件,應於下次大會召開前一個月提主任秘書會報逐案檢 討執行情形後,明確函復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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