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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研展字第104345169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所屬各機關研究風氣及傳承個人經驗,特訂定本要 點。
  • 二、本府自行研究指本府各機關於年度開始前,配合施政目標,或就機關業務經驗提出興革 ,經機關首長核定,提送本府年度預定研究發展項目先期審查在案者。
  • 三、本府各機關自行研究之經費,由各機關編列預算或專案經費支應。
  • 四、各機關自行研究應於先期審查作業階段,以及臺北市議會預算審查通過後,在本府相關 資訊系統登錄計畫內容。年度進行中研究計畫項目異動時,各機關應送本府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備查(格式如附件一)。
  • 五、自行研究報告內容應包括: (一)研究主旨:說明研究動機、目的、範圍以及與業務關聯等。 (二)文獻探討:相關文獻、研究探討。 (三)研究方法。 (四)主要發現。 (五)結論與建議。 (六)參考文獻。
  • 六、本府自行研究之機關,應依下列預算型態辦理評獎作業: (一)營業基金管理機關(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動 產質借處、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自辦評審及獎勵作業。 (二)單位預算、特別預算與非營業基金管理機關:原則由本府研考會辦理評審及獎勵 作業;特殊情形,得由該會另函通知相關機關自辦評審及獎勵作業。 各評獎機關應遴聘研究領域之學者專家進行評審,並依規定核給評審費。
  • 七、自行研究報告完成應製作封面及封底(格式如附件二、三),並於報告主文前附提要表 (格式如附件四),於每年函請指定期限前,併同報告電子檔送各評獎機關五份辦理評 獎事宜。逾期則併入翌年自行研究報告評審。未依第五點及本點規定撰述之研究報告, 各評獎機關得不予辦理評獎事宜。
  • 八、自行研究報告評審標準如下:(評審表如附件五): (一)研究主題(十五%): 1.對於行政革新提新方案或新制度,著有重大價值者。 2.對於機關業務研究改進辦法,著有效益者。 (二)研究方法(二十%): 1.基本理論假設妥當。 2.研究方法正確。 3.研究程序適當。 4.資料蒐集完備。 5.參考文獻完備。 (三)研究結論(三十%): 1.結論正確。 2.結論具有實用價值。 (四)建議事項(二十五%): 1.列舉具體可行辦法,足供實施參考者。 2.提出具體改進方案,能收顯著效果者。 (五)內容結構及文字修辭(十%): 1.結構嚴謹。 2.層次分明。 3.語意分明。 4.文字通暢。
  • 九、評獎等級: 優等獎:九十分以上者,頒發獎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至二萬元或記功二次。 甲等獎: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頒發獎金新臺幣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或記功乙 次。 佳作獎: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頒發獎金新臺幣七千元至一萬元或嘉獎二次。 前項評獎除依規定發給獎金或敘獎外,並得另行發給獎狀。 各評獎機關若因故須調整評審標準及評獎等級,應另行報府核備。
  • 十、自行研究報告係由二人以上協力完成,經評審符合給獎標準者,分別發給獎狀乙紙。但 受頒之獎金由受領機關依各人研究程度之比例發給之。
  • 十一、自行研究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評獎,已敘獎者,應註銷敘獎;已核給獎勵者 應予追回: (一)已在本府所屬機關獲獎者。 (二)研究報告非最近二年內完成者。 (三)抄襲他人著作者。 (四)集體研究以個人名義申請者。 (五)引用他人著作未註明出處者。 (六)其他不符合研究學術倫理規定者。
  • 十二、各評獎機關應彙整評審委員之評審意見,將評審結果簽請市長核定,於每年十二月十 日前將核定評審結果及報告電子檔函送本府研考會備查。
  • 十三、自行研究報告建議事項,各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實施。 (二)報請上級機關參採。 (三)函送有關機關參考。 前項辦理情形,由各機關自行參考辦理。
  • 十四、自行研究報告,評審獲得獎勵者,應出具同意書(格式如附件六)同意本府有無償出 版、重製及其他使用之權,並得刊登本府研究發展成果網,提供市民參考。
  • 十五、本要點有關獎勵所需經費,由各評獎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前項獎金發放標準,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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