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所屬機關員工研究風氣及傳承個人經驗,依據行政 院「各級行政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員工自行研究分年度計畫研究及員工平時研究二種: (一)年度計畫研究:係指府屬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人員)年度開始前,協調該機 關各單位,配合施政目標,提出下年度研究發展計畫,經機關首長核定者。 (二)員工平時研究:係指府屬機關員工隨時就機關業務或其服務經驗提出興革之研究 報告,以機關名義推薦或由個人自行提出者。
- 三、本府各機關年度計畫研究之經費,由各機關編列研究發展預算支應,或於相關業務經費 下勻支。員工平時自行研究經費,由所屬機關酌情補助之。
- 四、各機關年度計畫研究應於每年五月三十日前填具計畫表(格式如附一)報府,由本府研 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就該計畫進行審查,經報府核定後,彙編本府各 機關年度計畫研究之實施計畫並發布之。
- 五、年度計畫研究應按預定研究進度辦理,並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填具研究工作進度狀 況(格式如附件二)。必要時研考會得派員查證研究進度。
- 六、員工自行研究報告內容應包括: (一)緒論:研究動機、目的、範圍、方法。 (二)文獻探討。 (三)資料分析。 (四)主要發現。 (五)建議與結論。 未依本項規定撰述之研究報告,研考會得不予辦理評獎事宜。
- 七、研究報告完成應製作封面(格式如附件三、四)及封底(紙張二00磅以上),並於報 告主文前附提要表(格式如附件五),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送研考會六份辦理評獎事 宜。逾期則併入翌年平時自行研究報告評審。
- 八、研考會應遴聘學者專家評審研究報告,並依規定酌給評審費。
- 九、本府員工自行研究報告評審標準如左:(評審表如附件六) (一)主題(一五%): 1.對於行政革新提新方案或新制度,著有重大價值者。 2.對於機關業務研究改進辦法,著有效益者。 (二)研究方法(二0%): 1.基本理論假設妥當。 2.研究方法正確。 3.研究程序適當。 4.資料蒐集完備。 5.參考文獻完備。 (三)研究結論(三0%): 1.結論正確。 2.結論具有實用價值。 (四)建議事項(二五%): 1.列舉具體可行辦法,足供實施參考者。 2.提出具體改進方案,能收顯著效果者。 (五)內容結構及文字修辭(一0%): 1.結構嚴謹。 2.層次分明。 3.語意分明。 4.文字通暢。 本府員工對特殊技術之發明,重大市政問題解決策略之發現或極具系統性服務經驗之撰 述,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隨時評審並從優敘獎。
- 十、評獎等級: (一)優等獎:九十分以上者,頒發獎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至貳萬元或記功二次。 (二)甲等獎:八十五分以上者,未滿九十分者,頒發獎金新臺幣壹萬元至壹萬伍仟元 或記功乙次。 (三)乙等獎: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頒發獎金新臺幣柒仟元至壹萬元或嘉獎 二次。 (四)佳作獎。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頒發獎金新臺幣伍仟元至柒仟元或嘉獎 一次。 前項評獎除依規定發給獎金或敘獎外,並得另行發給獎狀。
- 十一、研究報告係由二人以上協力完成,經評審符合給獎標準者,分別發給獎狀乙紙。但受 領之獎金由受領機關依各人研究程度之比例發給之。
- 十二、研考會應彙整評審委員之評審意見及評審結果簽請市長核定後,並將本府年度自行研 究成果暨獎勵一覽表(格式如附件七)陳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且自年度計 畫研究之績優報告中選送一至三篇參加行政院傑出研究獎評獎。
- 十三、經研考會敘獎之員工自行研究報告其建議事項,由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依佐列方 式辦理之: (一)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實施。 (二)報請上級機關核採。 (三)函送有關機關參考。
- 十四、前點辦理情形,由各機關研考單位於當年十月二十日前,填具臺北市政府員工自行研 究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格式如附件八)報府。
- 十五、本府員工自行研究報告經評獎有案者,由研究會擇優彙編「研究發展選集」,分送本 府各機關員工參閱。
- 十六、本府因公出國人員提出報告得比照本要點辦理敘獎事宜。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2-2003
臺北市政府員工自行研究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5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85)府研一字第85089276號函修正發布第10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