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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8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1年8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研一字第09105215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7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所屬機關員工研究風氣及傳承個人經驗,特訂定本 要點。
  • 二、本府員工自行研究分年度計畫研究及員工平時研究二種: (一)年度計畫研究:係指府屬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人員)年度開始前,協調該機 關各單位,配合施政目標,提出下年度研究發展計畫,經機關首長核定者。 (二)員工平時研究:係指府屬機關員工隨時就機關業務或其服務經驗提出興革之研究 報告,以機關名義推薦或由個人自行提出者。
  • 三、本府各機關年度計畫研究之經費,由各機關編列研究發展預算支應,或於相關業務經費 下勻支。員工平時自行研究經費,由所屬機關酌情補助之。
  • 四、各機關年度計畫研究應於每年臺北市議會預算審查通過後,填具計畫表(格式如附一) 報府,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彙編本府各機關年度計畫研究實 施計畫,簽報市長核定後實施。
  • 五、年度計畫研究應按預定研究進度辦理,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填具研究工作進度狀況( 格式如附件二)。必要時研考會得派員查證研究進度。 年度進行中研究計畫項目異動時,各機關應送研考會備查(格式如附件三)。
  • 六、員工自行研究報告內容應包括: (一)緒論:研究動機、目的、範圍、方法。 (二)文獻探討。 (三)資料分析。 (四)主要發現。 (五)建議與結論。 未依本項規定撰述之研究報告,研考會得不予辦理評獎事宜。
  • 七、研究報告完應製作封面(格式如附件四、五)及封底(紙張二00磅以上),並於報告 主文前附提要表(格式如附件六),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送研考會五份辦理評獎事宜 。逾期則併入翌年平時自行研究報告評審。
  • 八、研考會應遴聘學者專家評審研究報告,並依規定酌給評審費。
  • 九、本府員工自行研究報告評審標準如左:(評審表如附件七) (一)主題(一五%):    1.對於行政革新提新方案或新制度,著有重大價值者。 2.對於機關業務研究改進辦法,著有效益者。 (二)研究方法(二0%): 1.基本理論假設妥當。 2.研究方法正確。 3.研究程序適當。 4.資料蒐集完備。 5.參考文獻完備。 (三)研究結論(三0%): 1.結論正確。 2.結論具有實用價值。 (四)建議事項(二五%): 1.列舉具體可行辦法,足供實施參考者。 2.提出具體改進方案,能收顯著效果者。 (五)內容結構及文字修辭(一0%): 1.結構嚴謹。 2.層次分明。 3.語意分明。 4.文字通暢。 本府員工對特殊技術之發明,重大市政問題解決策略之發現或極具系統性服務經驗之撰 述,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隨時評審並從優敘獎。
  • 十、評獎等級: (一)優等獎:九十分以上者,頒發獎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至貳萬元或記功二次。 (二)甲等獎:八十五分以上者,未滿九十分者,頒發獎金新臺幣壹萬元至壹萬伍仟元 或記功乙次。 (三)乙等獎: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頒發獎金新臺幣柒仟元至壹萬元或嘉獎 二次。 (四)佳作獎。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頒發獎金新臺幣伍仟元至柒仟元或嘉獎 乙次。 前項評獎除依規定發給獎金或敘獎外,並得另行發給獎狀。
  • 十一、研究報告係由二人以上協力完成,經評審符合給獎標準者,分別發給獎狀乙紙。但受 頒之獎金由受領機關依各人研究程度之比例發給之。
  • 十二、研考會應彙整評審委員之評審意見及評審結果簽請市長核定。
  • 十三、本府員工自行研究報告,經評獎有案者,其建議事項,由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依 下列方式辦理: (一)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實施。 (二)報請上級機關核採。 (三)函送有關機關參考。
  • 十四、前項辦理情形,由各機關研考單位於當年四月二十日前,填具臺北市政府員工自行研 究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格式如附件八)報府。
  • 十五、本府員工自行研究報告,經評獎有案者,如非屬職務上著作,視為於獲獎時,同意本 府有非排他之出版、重製及其他各種使用之權。研考會就所有參加獲獎之作品,得擇 優彙編「研究發展選集」,分送本府各機關員工參閱。
  • 十六、本府因公出國人員提出報告得比照本要點辦理敘獎事宜。
  • 十七、本要點有關獎金發放標準,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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