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廣納各界建言,有效處理報載民眾反映,以提昇為民服 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答覆已執行完畢之業務,經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 )進行實地抽查,並將結果提報市政會議或簽請 市長核閱後,函請各相關機關對於未 執行完畢之業務限期改善,每半年對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 三、獎懲標準、對象及額度,規定如左:
獎 懲 標 準 二級以上機關股(課 )長或與其職位相當 之單位主管(一人) 實際負責執行之 承辦人(一人) 附 註 所抽查案件皆已執 行完畢 記功一次 記功一次 一、各單位所抽查 案件未達五案 者,不列入獎 懲。 二、本表成績計算 以小數點以下 一位為準,超 過一位四捨五 入計算。 所抽查案件執行完 畢率達百分之八十 嘉獎二次 嘉獎二次 所抽查案件執行完 畢率達百分之六十 嘉獎一次 嘉獎一次 所抽查案件執行完 畢率達百分之四十 申誡一次 申誡一次 所抽查案件執行完 畢率達百分之二十 申誡二次 申誡二次 所抽查案件皆未執 行完畢 記過一次 記過一次 - 四、考核與獎懲結果,由各業務相關機關依本要點自行辦理後,以獎懲令副知研考會;惟若 相關機關未於期限內改善、辦理獎懲,則由研考會視情節輕重將相關人員名單函請各該 服務機關依規定程序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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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3-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1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5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85)府研二字第85091649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