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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2-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4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研展字第10230898400號函修正第4~11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公 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應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提出報告。
  • 二、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統籌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處理事項;凡經本府核准,或由 本府授權各機關核准之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案,各機關人事單位應會知專責人員登記 列管,專責人員應於每月月底前,將當月本機關主辦計畫之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資料 登錄於「臺北市政府公務出國報告管理資訊網」(以下簡稱資訊網,管理端網址:http ://www.openreport.taipei.gov.tw/OpenFront/RobtaFront/index.jsp),並將系統識 別號提供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上網作業。各一級機關專責人員應填列「經核定之因公 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案件一覽表」(附件 1),於每月10日前將前一個月之因公出國或赴 大陸地區案件(含所屬機關案件)函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會 )。 前項所謂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係指由本府經費(含部分本府經費)支付者或請公假 (含部分公假)者屬之。
  • 三、各機關組團出國或二人以上執行同一出國任務者,出國報告應共同署名提出;出國計畫 相關資料之登錄及出國報告之追蹤、審核、層轉,由計畫主辦機關統籌處理。
  • 四、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類別分為「考察」、「參訪」、「觀摩」、「進修」、「研究」 、「實習」、「訓練」及「其他活動」 (出席國際會議、表演、比賽、競技、洽展、 海外檢測等)之人員(以下簡稱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應自返國之日隔天起三 個月內(起算日不含例假日,截止日以機關發文日為準)提出報告並完成上網登錄。但 類別為「其他活動」者僅須提交「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提要」 (附件 2)。 前項所稱「出席國際會議」,指經本府核准或由本府授權各機關核准之公務出國或赴大 陸地區之個人,於國際會議上發表文章、簡報等活動者,應依前項規定提交公務出國報 告提要,並檢附相關簡報資料;隨行人員或僅參與國際會議者,性質上屬考察、參訪或 觀摩等活動,仍應提出報告並完成上網作業。
  • 五、使用市府經費(含部分市府經費)出國者,除類別依第四點規定為「其他活動」或由市 長臨時指派出國外,應於出國前另提報「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書提案」(附件 3 )函報本府研考會備查。 兩機關以上組團出國者,由計畫主辦機關函報。
  • 六、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應於返國後依第四點規定提出報告,報告應依「臺北市政府 各機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電子檔規格」(附件 4)辦理,紙本以制式封面裝 訂成冊,並將報告電子檔傳送至資訊網,登錄報告資料並完成點收作業。 報告書除上傳至資訊網外,應不限形式公開發表或進行知識分享。
  • 七、各機關專責人員應依第四點規定檢附「公務出國報告提要」(附件 2)、「本府公務出 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審核表」 (附件 5),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附件 6),併 同報告書 1本報府備查【二、三級機關須由直屬一級機關層轉】,並同步完成「臺北市 政府公務出國報告管理資訊網」系統作業(登錄資料、上傳電子全文檔、建議事項採行 情形追蹤表及點收作業)。
  • 八、各機關審核報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還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修正: (一)不符原核定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計畫者。 (二)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者。 (三)內容過於簡略、相片未附文字說明或未涵蓋第 7點所規定要項。 (四)未依第 6點規定登錄及傳送資料或全文電子檔案不符第 6點規定格式。 (五)報告中如有引用他人資料,未詳細註明出處者。
  • 九、各機關出國報告,得由本府研考會定期辦理評比,評比作業另訂實施計畫辦理。
  • 十、各機關出國業務單位應對其所提出之出國報告實質內容負責,所提之建議事項應與出國 計畫相符,建議事項應有 60%以上為出國機關自行參採。 各機關專責人員於出國報告報府備查前,應對出國報告之形式及規格,以及本府公務出 國報告管理資訊網附掛內容,進行檢視、確認及點收,並對機關所提之公務出國報告及 建議事項進行追蹤、審核及依行政程序函報或層轉。
  • 十一、報告如經各機關審核或報府後需修正者,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應於15日內修正 報告,再行依行政程序陳核,並於資訊網補正提要及電子檔資料。各機關於出國報告 報府備查後仍需修正或補充者,得提交補充報告報府備查。 前項修正、增補日數之計算,以提出報告人員收到修正、增補公文通知時起算。
  • 十二、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經報府備查後,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本機關業務者,送請主管單位研辦或參考。 (二)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送請有關機關研辦或參考。 (三)屬於政策性、協調性或二個機關(構)或學校以上共同性問題者,送請共同上 級機關參考。 (四)具有特殊重要價值或各主管機關首長提出者,得由各機關專案簽陳市長核定後 函知本府研考會。 (五)屬中央機關權責者函請中央相關機關參考。
  • 十三、報告屬機密或限閱性質者,由各機關自行簽陳市長,經奉核定者,免依本注意事項提 出報告,並函知本府研考會解除列管。
  • 十四、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經各機關審核,具特殊價值者,服務機關得予獎勵。 逾期提出報告者,或提出之報告有第八點、第九點發還修正之情事,而逾期未修正或 逾期提出修正報告者,服務機關應依「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出 國人員如為政務官,則由本府研考會專案陳報市長。上述逾期查處情形應報府備查, 並副知本府人事處,作為審議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年度計畫之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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