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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87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87)府人一字第8702517000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緣起:本府自六十七年九月,遵奉行政院頒「推行工作簡化實施要點」後,即策劃積極 推行。各機關推行結果,對提高行政效率,合理運用人力,及加強為民服務等,確具有 相當成效,爰再策訂本實施方案。
  • 二、推動目標:賡績推動工作簡化,期使府屬各級機關學校,就多年來推行工作簡化已具有 之績效,再求精進突破,提昇「公務生產力」,以臻全面革新境界。
  • 三、作業準備: (一)各機關學校應將工作簡化列為經常性業務,納入年度施政計畫,並指定專人辦理 。 (二)各機關學校應指定副首長(或幕僚長)一人為召集人,負責策劃督導本機關工作 簡化事宜,並得以現有人力採任務編組方式,組成專案小組辦理。
  • 四、推動範圍: (一)檢討工作項目─ 各機關學校對現有經營業務,應配合政策及任務需要,以科(組)室為單元,由 各該主管責由每一屬員填寫「工作分配調整表(改進前部分)」(如附表二), 彙整為「單位工作項目檢討紀錄表」(如附表三)後,召集所屬同仁開會檢討之 ,就所列項目逐一依行政院頒「推行工作簡化實施要點」(刊本府六十七年冬第 五期公報)所規定之原則切實檢討,並予詳細紀錄。 (二)簡化作業程式─ 1.各機關學校經檢討工作項目結果,如不能廢止、又不能緩辦,亦不能歸併者, 應進一步就其「作業程式」加以研究,力求簡化。 2.凡處理時間較多,作業流程較長,消耗人力,經費較大,以及有 關申請案件者,均應列為優先檢討對像,並詳填「簡化作業程式暨研採配合措 施紀錄表(有關原作業程式,新作業程式及效益分析等三欄)」。(如附表四 ) 3.建立(修訂)標準作業程式:經檢討改進並付諸實驗,而具有績效的作業步驟 ,應建立(修訂)標準作業程式。(如附表五)作為處理日常業務、訓練新進 人員及核計工作量的依據,嗣後並應每年檢討更新。(新訂及修訂標準作業程 式,,本次均限於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報請權責機關核備實施, 嗣後各年之檢討更新,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報請權責機關核備實 施。) (三)改進配合措施─ 在「檢討工作項目」及「簡化作業程式」過程中,發掘問題困難之所在,涉及其 他因素者,例如「權責劃分的調整」、「分層負責的貫徹」、法令規章的配合修 訂」、「自動化高效率機具的購置運用及發展資訊作業」、「各種表報的簡化」 、「辦公場所佈置之適當改善調整」等,必須謀求改進途徑,並將結果彙整詳填 「簡化作業程式暨研採配合措施紀錄表(有關配合措施及效益分析欄)」(如附 表四) (四)改進工作指派─ 各機關學校,應就專案小組所審議通過之「單位工作項目檢討紀錄表」、「簡化 作業程式暨研採配合措施紀錄表」,由單位主管重新分配工作,改進工作指派, 力求人力運用合理化,並將調整情形,詳列「工作分配調整表(改進後部份)」 (如附表二)。 (五)加強人力運用,有效激發潛能─ 1.各機關學校,應加強人力運用,力求精簡員額,以健全組織功能。 2.各機關學校,應加強處理不適任現職人員,並加強在職訓練,以提高人員素質 ,以有效激發潛能。 (六)工作簡化與組織員額評估密切配合─ 為有效診斷機關業務與人力運用,應俟機實施組織員額評估,實施評估時,應先 查核推動工作簡化之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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