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本府動員月會每月舉行一次。
- 二 本府舉行動員月會時,所屬各機關學校首長均須出席,如確因公不克 出席,應指派副首長或職務代理人參加。
- 三 各機關應就規定人數派員輪流參加,並須以編制內人員及當日確能出 席者為原則,嚴禁以工友頂替。
- 四 各一級機關應指派七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人員擔任領隊,並配帶領隊 證,負責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出席人數之清查,遲到早退之登記,會場 秩序之維持等,發現本機關人員瞌睡、坐姿欠莊重等行為時,應即予 勸導或糾正。出席人數較多之機關,尚得視事實需要,設定連絡員若 干人,協助領隊執行上開事宜。
- 五 出席人員一律憑出席證,提前十分鐘進入會場,對號入座保持肅靜, 並接受本府工作人員及各該機關領隊人員之督導。
- 六 訓詞讀畢後,應帶出會場、妥慎處理,不得留置原座位或隨意拋棄。
- 七 禁止攜帶兒童及其他有礙觀瞻之物品進入會場,並不得中途退席或在 會場中隨便走動。
- 八 遲到、早退、缺席及不遵守會場秩序人員,除由各機關領隊人員登記 ,簽報首長酌情議處外,本府人事處另指派人員實施抽查。
- 九 會場進出口除由警察人員維持秩序外,另由本府人事處派員照料,如 有遲到早退者,並予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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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人考字第101314465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