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為培養公務員工優雅言行、良好服務態度,期對推行全民禮貌運動收倡導之效, 特訂定本要點。
- 二、要求標準: (一)待人處事,應有謙沖和藹態度,如自覺有不週之處,應說「對不起」;不得有倨 傲粗魯言行。 (二)與長官、同仁及前來接洽公務市民見面,應點頭招呼,主動問候「您好」,或適 時互道「早安」、「午安」、「晚安」、「再見」。 (三)請人幫助或彼此禮讓時,應說「請」;接受他人幫忙或服務完畢,應說「謝謝」 。 (四)受理市民申請案件、或接受查詢、應親切誠懇,和顏悅色回答問題,應發揮高度 耐心,以負責語氣,從容解答,不得有敷衍應付情事。 (五)接聽電話除應先說明本單位名稱(例如××局第×科),並說一聲「您好」外, 並切實力行本府71.12.27府研三字第五八二五0號函頒發所屬各級機關推行為民 服務加強電話洽辦注意事項規定事項,且不得於辦公時間接聽與公務無關之冗長 電話。 (六)辦公桌面,應依本府57.01.18府人乙字第三三六三號令規定置職務姓名牌,以便 洽公人員識別。 (七)出席會議、或應邀赴約,應準時守信,拜託或面談,宜先約定。 (八)在辦公處所,應保持衣著整齊,儀容修飾有度,不得放蕩浪漫,或奇裝異服。 (九)遵守有關出勤規定,奉准離開辦公室,應於辦公桌面留置字條註明外出事由及返 回時間,業務並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十)在各種公共場所,應遵守秩序,維護整潔,乘坐車船應依排隊次序上下,不得爭 先恐後,並讓坐老弱、婦孺、傷殘、疾病者。
- 三、實施方式: (一)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人員,應以身作則,率先力行,以收身教之效,並應運用適 當機會,向屬員講解推行禮貌運動對提昇國民精神素養之重要性,以建立推行禮 貌運動之正確觀念。 (二)各公務員工,對本要點規定之要求標準,應切實力行,不得違反。並應將固有之 倫理禮儀,實踐於家庭、鄰里以收教化功效。
- 四、考核: (一)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人員,應依院頒「行政院暨所屬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秉 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之原則,對屬員實踐情形,隨時隨地予以公正、客觀之垮核 ,其優劣事蹟,並應具體記載於平時考核手冊,作為年終考核依據。 (二)各級公務員工,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事項,其直屬主管長官應視情節加以規勸、 告誡,或予以適當懲處。對有具體之特殊優良事蹟者,建議首長予以適當表揚或 獎勵。 (三)本府71.12.27府研三字第五八二五0號函所頒「本府所屬各機關推行為民服務加 強電話洽辦注意事項」之獎懲,仍依其規定。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5-2010
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推行禮貌運動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4 年 0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74年2月13日臺北市政府(74)府人三字第08242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