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2-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秘總字第104313514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依據行政院頒宿舍管理手冊第五點(以下簡稱宿舍管理手冊)規定訂定本須知。
  • 二、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編制內人員具備 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優先借用本府單房間職務宿舍。 (一)因職務上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三)未經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或貸款。
  • 三、各機關學校對於所屬身心障礙員工申請優先借用本府單房間職務宿舍,應依「臺北市政 府身心障礙員工申請優先借用本府單房間職務宿舍計點標準配點表」(如附件 1)計算 積點,並審查核定積點後,將申請表(如附件 2)函送本府秘書處列冊候配,並按積點 之高低決定其分配先後順序。積點相同時,以先申請者為優先,如仍無法決定時,以抽 籤定之。
  • 四、各機關學校對於已登記列冊候配者之積點數如有異動時,應主動函請本府秘書處更正, 否則仍以原送核定之積點處理。
  • 五、本須知未規定者,依宿舍管理手冊及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設置管理要點之規定 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