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2-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5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6年5月19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86)北市秘一字第8620714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86年7月1日起實施
  • 一、依據事務管理規則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編制內人員具備左列條件者,得申請優先借用本府單身宿舍。 (一)因職務上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者。 (二)領有殘障手冊者。 (三)未經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或貸款者。
  • 三、各機關學校對於所屬殘障員工申請優先借用本府單身宿舍,應依「臺北市政府殘障員工 申請優先借用本府單身宿舍計點標準配點表」(如附件)計算積點,並審查核定積點後 ,函送本府秘書處列冊候配,並按積點之高低決定其分配先後順序。積點相同時,以先 申請者為優先,如仍無法決定時,以抽籤定之。
  • 四、各機關學校對於已登記列冊候配者之積點數如有異動時,應主動函請本府秘書處更正, 否則仍以原送核定之積點處理。
  • 五、本須知未規定者,依事務管理規則宿舍管理之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