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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公-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1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6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86)府秘公字第8609392400號函訂頒
  • 一、目的:為激發本大樓各進駐單位重視公務車清潔之精神,並鼓勵各駕駛或車輛保管同仁 愛惜車輛共同參與公務車之清潔維護工作,以舒適、整潔之清新風貌,提昇公務 車內外部之環境品質。
  • 二、主辦單位: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 三、協辦單位:本府秘書處、交通局、環保局、人事處、研考會。
  • 四、競賽時間:每兩個月辦理公務車清潔競賽評比乙次。
  • 五、評比小組:由秘書處、交通局、環保局、人事處、研考會、公管中心各指派一人組成檢 查評比小組,負責評比作業,並由公管中心擔任召集人。
  • 六、參賽對象:評比檢查時,市政大樓各進駐單位之公務車均需受檢(未進駐之公務車免參 賽),惟因故獲單位首長核准出車或送修者,得由公管中心邀集三位評比小 組成員擇期通知該單位進行補檢。
  • 七、競賽檢查項目及評比配分表詳如附件一。
  • 八、評比方式及成績計算: (一)評比方式:由公管中心發函各單位依排定日期接受評比小組按檢查項目進行評鑑 。   (二)成績計算比例: 1.各車成績計算:各公務車駕駛(或保管人)負責保養之公務車按檢查項目進行 評比,車體外表佔40分,車內殼及儀表板等內裝20分,車內座椅、腳踏墊及車 內底板佔20分,車門窗及玻璃佔10分,行李箱及引擎室佔 5分,舊車加權計分 佔 5分。 2.年平均成績:以每年內各次評比成績之總和除以年度總評比次數來計算年平均 成績並作為獎懲依據。
  • 九、獎懲:   (一)依每年內各次評比之年平均成績辦理獎懲。   (二)各車評比年平均成績第一名者,所屬單位核予該車駕駛(或保管人)嘉獎二次, 該單位相關承辦人員嘉獎一次一人,各車年平均成績第二、三名者,所屬各該單 位核予該車駕駛(或保管人)嘉獎一次,各該單位相關承辦人員嘉獎一次一人( 以上年平均成績未達八十分者不予獎勵),並酌頒獎金。 (三)各車評比年平均成績六十分以下者,除限期改善外,所屬單位並需議處該車駕 駛(或保管人)及車輛業務承辦人員各申誡一次。
  • 十、其他作業規定:   (一)檢查時各進駐單位車輛業務承辦人員請攜帶各車鑰匙配合辦理。   (二)各進駐單位於每次評比前,應繕造現有進駐市政大樓公務車清冊乙份,免備文逕 送公管中心彙整,清冊格式如附件二。   (三)各評比小組成員請於檢查日後二日內,將所評分數表送交公管中心彙辦。
  • 十一、本實施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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