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6-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7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9年7月26日臺北市政府(89)府秘公字第89031262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目的:為激發本大樓各進駐單位重視公務車清潔及基本保養之精神,並鼓勵各駕駛或車      輛保管同仁愛惜車輛共同參與公務車之清潔維護及基本保養工作,使其維持於最      佳狀態,以期提昇本府公務車之行車品質與形象。
  • 二、主辦單位: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 三、競賽次數:每半年(六個月)辦理公務車清潔車及基本保養競賽評比乙次。
  • 四、評比小組:由本府交通局汽訓中心指派二人、環保局修車場指派二人及本中心秘書組成        檢查比小組,負責評比作業,並由本中心秘書擔任召集人。各評比人員如因        公忙不刻出席評比時,得由其他幹部代理。
  • 五、參賽對象:評比檢查時,市政大樓各進駐單位之公務車均需受檢(未進駐之公務車免參        賽),惟因故獲單位首長核准出車或送修者,得由本中心另行擇期通知該單        位進行補檢。
  • 六、競賽檢查項目及評比配分表詳如附件一。
  • 七、評比方式及成績計算:   (一)評比方式:由本中心發函市政大樓各單位依排定日期接受評比小組評鑑,每半年           按檢查項目,採不定時抽檢方式辦理評鑑乙次。   (二)成績計算: 1.各次評比成績計算:各公務車駕駛(或保管人)負責保養之公務車按競賽檢查  項目進行評比,各評比人員所評之分數經平均後,即為各車該次競賽之成績。 2.年平均成績:以每年內各次評比成績之總和除以年度總評比次數為年平均成績   ,並為獎懲依據。
  • 八、獎懲:   (一)每次評比取成績優良者前二十名之公務車駕駛(或保管人)由本中心簽請 市長      於「同仁知性下午茶」時頒發獎金,以資鼓勵;第一名獎金陸千元,第二、三名      獎金伍千元,第四至六名獎金肆仟元,第七至十名獎金參千元,第十一名至二十      名獎金貳仟元,所需經費則由本中心相關業務費項下勻支。   (二)每次評比成績最後一名之公務車駕駛(或保管人),予以申戒乙次。   (三)評比年平均成績第一名者,所屬單位核予該車駕駛(或保管人),嘉獎二次,      該單位相關承辦人員嘉獎一次一人,各車年平均成績第二、三名者,予該車駕駛      (或保管人)嘉獎一次,相關承辦人員予嘉獎一次一人(平均成績未達八十分者      不予獎勵)。       (四)評比年平均成績六十分以上者,除限期改善外,所屬單位並需議處該車駕駛(或      保管人)及車輛業務承辦人員各申誡乙次。
  • 九、其他作業規定:   (一)檢查時各進駐單位車輛業務承辦人員請攜帶各車鑰匙配合辦理。   (二)各進駐單位配合本項評比,每年應繕造現有進駐市政大樓公務車清冊乙份,免備      文逕送本中心彙整,清冊格式如附件二。另各進駐單位,遇有新增或汰換公務車      時,必須隨時通知本中心更改車籍資料,俾憑辦理評鑑。   (三)各評比小組成員請於檢查日後二日內,將所評分數表送交承辦人彙辦。
  • 十、本實施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