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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政一字第096315719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民眾權益,並妥善權處理民眾集體至市政中心陳情 請願,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民眾集體至市政中心陳情請願,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應依左列預警、通 報、接待、處理等程序妥慎處理。 (一)預警: 各機關發現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之預警資訊,應先期疏導化解,疏處無效應速完成 通報、接待及處理措施。 (二)通報: 1.各機關接獲預警資訊時,應速將具體案情通報本府政風處。 2.本府政風處接獲預警通報後,應即通知業務主管機關、秘書處(市政大樓公共 事務管理中心、市民服務組),並視案情必要層報秘書長、副市長或市長。 3.本府秘書處對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應視需要聯繫警察機關警力支援。 4.本府秘書處(市民服務組)於陳情請願民眾到達市政中心時,應速通知業務主 管機關派員到場處理。 (三)接待: 1.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一律由業務主管機關負責接待,業務主管機關未到達 現場前,由本府秘書處(市民服務組)暫為接待。 2.現場秩序、會場、茶水、麥克風等由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負責。 (四)處理: 1.業務主管機關對於民眾陳情請願事項,應即派科長級以上主管妥為處理。 2.陳情請願民眾如要求會見業務主管機關首長以上人員時,業務主管機關應力為 疏導,必要時再轉陳要求會見之首長裁奪。 3.陳情請願民眾如有違請願法第十一條情事,警察機關及市政大樓駐衛警察隊應 依職權處理。 4.業務主管機關於處理結束後,凡情節重大者應速將處理情形陳報市長(格式如 附件),並掌握後續發展,防範再次醞發。
  • 三、本府為維護民眾陳情請願權利,得於市政中心設陳情請願專區。
  • 四、本府市政中心以外所屬各機關對於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之處理,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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