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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2-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4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4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84)府政字、秘公字第84029094號函訂頒
  •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維護民眾請願權利,及使赴市政中心 請願民眾能夠有適當場地表達意見,特訂定本須知。
  • 二 民眾集體赴市政中心請願,應依人數之多寡於左列請願專區為之 (如 附圖) (一) 西正門請願專區:設於市政大樓西正門入口台階至市府路沿線之區 域。凡請願民眾人數在五○人以下者,得於此請願專區進行請願。 (二) 府前廣場請願專區:設於市府路及基隆路間之府前廣場,凡請願民 眾人數逾五○人者,應於此請願專區進行請願。
  • 三 民眾請願應依請願法第五條規定備具請願書。
  • 四 民眾集體請願,如有進入市政大樓面遞請願書,或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應推派代表為之,其代表人數以十人為原則。
  • 五 進入市政大樓請願代表不得攜帶槍枝、刀械或其他有妨害秩序及影響 工作安寧之虞之器物。
  • 六 民眾向本府請願時,應依請願法有關規定辦理,不得有聚眾脅迫、妨 害秩序、妨害公務或其他不法情事,違者,除依法制止外,依請願法 第十一條規定,本府得不受理其請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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