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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2-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2 年 09 月 07 日
中華民國72年9月7日臺北市政府(72)研一字第7156號函訂頒
  • 一、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會議以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二、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如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 定委員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 三、委員會議開會時,本會各組、室主管以上人員應列席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 指定有關人員列席。
  • 四、本會委員會議討論事項如左: (一)關於中、長程計畫及年度施政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年度研究發展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委託學術機構專案研究計畫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專案研究報告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重要列管案件考評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行政革新及加強為民服務案件之審議事項。 (七)市長或主任委員交議事項。 (八)其他重大事項。
  • 五、本會委員會議程序如左: (一)主席致詞(宣佈開會)。 (二)報告事項。 (三)討論或審議程序。 (四)臨時動議。 (五)散會。
  • 六、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或指示事項,依業務性質分由本會各組室或有關人員執行,並應於 下次會議時,提出執行情形報告。
  •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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