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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6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6年6月27日臺北市政府(86)府研一字第860488270號函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市政建設,加強行政與學術結合,委託學術機構或 學者專家(以下簡稱受委託人),從事有關市政建設之專題研究及規劃,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委託研究、評估、調查暨規劃案,除動用工程管理費或工程規劃費 辦理委託規劃者外,適用本要點。
  •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研究案、規劃案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研究計畫主持人應具備助理教授、相當於助理教授之助研究員以上資格或具博士 學位,或曾任政府機關(構)委託研究計畫主持人之專業人士或經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 (二)研究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書中提出相關著作名稱及註明所學專長,並詳述協同主 持人、顧問、研究助理所擔任工作之內容。 (三)受委託人應以本府專任工作人員以外之個人、學校、機關(構)或法人為對象, 但以學校、機關(構)或法人為受委託人者,以該受委託人能提供研究計畫所須 之特殊設備,始得為委託對象。 (四)研究計畫經費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應請二位以上之學者專家分別提出計畫 書,由委託機關召開研究計畫審查會後確定委託對象。但因時間急迫性、專業技 術性等限制者,得專簽市長辦理,不在此限。 (五)委託機關於簽約前,應召開期初座談會,並於召開會議一週前將研究計畫書送達 與會人員,會議時由研究計畫主持人偕同研究人員就其研究計畫內容提出簡報, 同時邀請相關學者專家(至少三位)、本府研考會及府內外有關人員參與研討。 與會人員發表之意見應作成紀錄,交由研究計畫主持人修改或充實研究計畫。 (六)各委託機關依研究計畫主持人修改完畢之研究計畫書與受委託人簽約後,應將合 約書副本及研究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二)各二份報府備查;但研究經費在新 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各委託機應檢送合約書及研究計畫書草案各一份報府核定 後,始得依本府核定之合約書及研究計畫書草案內容與受委託人簽約,並於簽約 後依規定報府備查,由本府研考會列管。 (七)委託機關對於委託案件應管制其研究進度及品質,必要時委託機關得選派有關之 人員一至二人參與研究,本府研考會並得隨時派員查證。 (八)研究期間如有必要進行調查訪問工作,委託機關應請研究計畫主持人自行舉辦問 卷討論會,邀請相關單位參加,於召開會議一週前將問卷送達與會人員,就問卷 初稿、抽樣方法與過程、樣本來源等資料進行討論,並據以修訂問卷。修訂後之 問卷應經委託機關核定後,方可付印進行施測。 (九)研究計畫主持人應於合約書規定期限內,將期中(末)報告(內容參考附件三) 初稿送達委託機關,委託機關應即召開審查會,並於召開會議一週前將期中(末 )報告初稿送達與會人員,會議時由研究計畫主持人偕同有關研究人員就報告內 容提出簡報,同時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本府研考會及府內外有關人員參與研討。 與會人員發表之意見應作成紀錄,交由研究計畫主持人修正研究內容。 (十)研究計畫主持人應將研究摘要(包含研究目的、研究過程、重要發現、主要建議 及政策意涵)附於研究報告主文前,歷次座談會、審查會會議紀錄附載於研究報 告之後,檢同研究報告修訂說明表(格式如附件四)送委託機關複審,審查確定 後始得依委託機關規定格式印製。 (十一)研究報告之結論與建議應分「立即可行之建議」及「長期性建議」,並明列主 、協辦機關。 (十二)委託機關於研究期間到期後二個月內,應檢具研究報告十份及建議事項採行情 形追蹤表(格式如附件五)報府核定,必要時得請研究計畫主持人向市長簡報 。 (十三)凡經本府核定之研究報告及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委託機關應分送本府有 關機關參採,有關機關應於三個月內將該研究報告建議事項採行情形函送委託 機關彙整後送本府研考會備查。 (十四)受委託人如有研究人員異動、研究經費變更,事先應徵得委託機關同意。但研 究經費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應先報府核定後始得為之。 (十五)受託人因故未能於合約期限內完成研究報告者,得經委託機關核定後延長之, 延長時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其所需各項費用概不得追加。其延長期間如 超過會計年度,應依本府主計法規規定辦理。但研究經費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 上者委託機關應於期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陳明原因,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報府 核定始得延長。 (十六)委託機關應在委託合約書中約定違約罰則,對研究報告未能如期完成及未經本 府許可,擅將研究報告成果對外發布者,依違約罰則規定辦理。
  • 四、委託研究經費分配應依「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暨規劃經費編列標準表」辦理。受託對象 為個人者,逕由委託機關依合約書所訂人事費資料扣繳所得稅;受託對象為學校、機關 (構)或法人者,由學校、機關(構)或法人扣繳所得稅事宜。
  • 五、受託人應於研究結束後二週內檢具全部研究費用支出明細表及原始憑證送受委託機關審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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