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市政建設,加強行政與學術結合,委託專業服務廠 商(以下簡稱受委託人),從事有關市政建設之專題研究、評估、調查及規劃,特訂定 本要點。
-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研究案、評估案、調查案、規劃案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研究計畫主持人應具備助理教授、相當於助理教授之助研究員以上資格或具碩士 以上學位或曾任政府機關(構)委託研究計畫主持人之專業人士或經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 (二)研究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書中提出相關著作名稱及註明所學專長,並詳述協同主 持人、顧問、研究助理所擔任工作之內容。 (三)研究計畫經費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得不經公告程序,邀洽受委託人辦理;研 究計畫經費逾新臺幣十萬元,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 採購招標辦法辦理;研究計畫經費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四)委託機關未經公開招標或公開客觀評選之委託研究案於簽約前,應召開期初座談 會,並於召開會議前將研究計畫書送達與會人員,會議時由研究計畫主持人偕同 研究人員就其研究計畫內容提出簡報,同時邀請相關學者專家(至少三位)、本 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會)及府內外有關人員參與研討。與 會人員發表之意見應作成紀錄,交由研究計畫主持人作為充實研究計畫之參考。 (五)各委託機關與受委託人簽約後,應將合約書副本及研究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各二份副知本府研考會;並於簽約後三日內及合約期限到期後四個月內上網 (網址: http://www.grb.gov.tw)填送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檔( GRB; Government Research Bulletin)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六)委託機關對於委託案件應管制其研究進度及品質,必要時委託機關得選派有關之 人員一至二人參與研究,本府研考會並得隨時派員查證。 (七)研究期間如有必要進行調查訪問工作,委託機關應請研究計畫主持人自行舉辦問 卷討論會,邀請相關單位參加,於召開會議前將問卷送達與會人員,就問卷初稿 、抽樣方法與過程、樣本來源等資料進行討論,並據以修訂問卷。修訂後之問卷 應經委託機關核定後,方可付印進行施測。 (八)研究計畫主持人應於合約書規定期限內,將期中(末)報告(內容參考附件三) 初稿送達委託機關,委託機關應即召開審查會,並於召開會議前將期中(末)) 報告初稿送達與會人員,會議時由研究計畫主持人偕同有關研究人員就報告內容 提出簡報,同時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本府研考會及府內外有關人員參與研討。與 會人員發表之意見應作成紀錄,交由研究計畫主持人修正研究內容。 (九)研究計畫主持人應將研究摘要(包含研究目的、研究過程、重要發現、主要建議 及政策意涵)附於研究報告主文前,歷次座談會、審查會會議紀錄附載於研究報 告之後,檢同研究報告修訂說明表(格式如附件四)送委託機關複審,審查確定 始得依委託機關規定格式印製。 (十)研究報告之結論與建議應分立即可行之建議及長期性建議,並明列主、協辦機關 。 (十一)委託機關於合約期限到期後二個月內,應檢具研究報告五份及建議事項採行情 形追蹤表(格式如附件五)報府核定,必要時得請研究計畫主持人向市長簡報 。 (十二)凡經本府核定之研究報告及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委託機關應分送本府有 關機關參採,有關機關應於三個月內將該研究報告建議事項採行情形函送委託 機關彙整後送本府研考會備查。 (十三)受委託人如有研究人員異動、研究經費變更;事先應徵得委託機關同意。 (十四)受託人因故未能於合約期限內完成研究報告者,得經委託機關核定後延長之, 延長時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其所需各項費用概不得追加,並將延長期限 公文核定函或修改後之合約書副本及研究計畫書各二份副知本府研考會。其延 長期間如超過會計年度,應依本府主計法規規定辦理。 (十五)委託機關應在委託合約書中約定違約罰則,對研究報告未能如期完成及未經本 府許可,擅將研究報告成果對外發布者,依違約罰則規定辦理。
- 三、委託研究經費分配應依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暨規劃經費編列標準表辦理。受託對象為個 人者,逕由委託機關依合約書所訂人事費資料扣繳所得稅,受託對象為學校、機關(構 )或法人者,由學校、機關(構)或法人扣繳所得稅事宜。
- 四、受託人應於研究結束後檢具全部研究費用支出明細表及原始憑證送受委託機關審查。
- 五、各委託機關於選定委託對象時,除主持人研究能力外,同一時間接受政府委託計畫達二 項以上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 前項所稱同一時間係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
- 六、各機關應於每年一、四、七、十月五日前將委託研究暨規劃執行進度函送本府研考會專 案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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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2-2002
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暨規劃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8 月 05 日
中華民國88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88)府研一字第8805253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