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市政建設,加強行政與學術結合,委託專業學術機 構、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受委託人),從事有關市政建設之專題研究、評估、調查及 規劃(以下簡稱委託研究案),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案(但不含技術服務及資訊服務),應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 點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案,其委託方式,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研究計畫經費在新臺幣十萬以下者,得不經公告程序,邀洽受委託人辦理;研究計畫經 費逾新臺幣十萬元,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辦理;研究計畫經費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委託機關未經公開招標或公開客觀評選之委託研究案於簽約前,應召開期初審查會,並 於召開會議前將研究計畫書送達與會人員,會議時由研究計畫主持人偕同研究人員就其 研究計畫內容提出簡報,同時邀請相關學者專家(至少三位出席審查或提出審查意見) 、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及府內外有關人員參與研討。與會人員 發表之意見應於會議召開後一週內由研究團隊作成紀錄,經委託機關同意後,交由研究 計畫主持人充實研究計畫。 另委託機關於期初審查會後六日內上網(臺北市政府研考資訊系統研究發展子系統)填 報相關資料。
- 四、委託研究案之招標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研究計畫主持人資格。(1研究計畫主持人應具備助理教授、相當於助理教授之 助理研究員以上資格或具碩士以上學位或曾任政府機關(構)委託研究計畫主持 人之專業人士或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2研究主持人應於計畫 書中提出相關著作名稱及註明所學專長。) (二)研究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 (三)協同主持人、顧問、助理(計畫書中詳述協同主持人、顧問、研究助理所擔任工 作之內容)。 (四)研究期限。 (五)研究預算經費。 委託研究經費分配應依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暨規劃經費編列標準表(如附件二) 辦理。受託對象為個人者,逕由委託機關依合約書所訂人事費資料扣繳所得稅, 受託對象為學校、機關(構)或法人者,由學校、機關(構)或法人扣繳所得稅 事宜。 (六)明定主持人於同一委託期間不得接受政府委託計畫達二項以上。 前項所稱同一時間係指委託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
- 五、委託合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參考範例如附件三) (一)研究經費撥付方式。 (二)著作權之約定。 (三)違約金之約定。 委託機關應在委託合約書中約定違約罰則,對研究報告未能如期完成及未經本府 許可,擅將研究報告成果對外發布者,依違約罰則規定辦理。 (四)期中、期末審查會之召開方式、時間。 研究計畫主持人應於合約書規定期限內,將期中(末)報告(內容參考附件四) 初稿送達委託機關,委託機關應即召開審查會,並於召開會議前將期中(末)報 告初稿送達與會人員,會議時由研究計畫主持人偕同有關研究人員就報告內容提 出簡報,同時邀請相關學者專家(至少三位出席審查或提出審查意見)、研考會 及府內外有關人員參與研討。與會人員發表之意見應於會議召開後一週內由研究 團隊作成紀錄,經委託機關同意後,交由研究計畫主持人修正研究內容。另委託 機關於期中、期末審查會後六日內上網填報相關資料。 (五)終止或解除契約事由。 (六)研究報告審查方式。 研究計畫主持人應將中、英文研究摘要(包含研究目的、研究過程、重要發現、 主要建議及政策意涵)附於研究報告主文前,歷次座談會、審查會會議紀錄附載 於研究報告之後,檢同研究報告修訂說明表(格式如附件五)送委託機關複審, 審查確定始得依委託機關規定格式印製。 (七)研究人員異動、研究經費變更規定。 受委託人如有研究人員異動、研究經費變更,事先應徵得委託機關同意,委託機 關並應配合再上網修正相關資料並副知研考會。 (八)委託期限變更規定。 受委託人因故未能於合約期限內完成研究報告者,得經委託機關核定後延長之, 延長時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其所需各項費用概不得追加,並將延長期限公 文核定函或修改後之合約書副本及研究計畫書各二份副知研考會並上網修改相關 資料。其延長期間如超過會計年度,應依本府主計法規規定辦理。 (九)受委託人應於研究結束後檢具全部研究費用支出明細表及原始憑證送委託機關審 查。 (十)問卷調查方式之約定。 研究期間如有必要進行調查訪問工作,委託機關應請研究計畫主持人自行舉辦問 卷討論會,邀請相關單位參加,於召開會議前將問卷送達與會人員,就問卷初稿 、抽樣方法與過程、樣本來源等資料進行討論,並據以修訂問卷。修訂後之問卷 應經委託機關核定後,方可付印進行施測。
- 六、委託機關與受委託人簽約六日內應上網填報相關資料並應將合約書副本及研究計畫書各 二份副知研考會;於簽約後三日內及合約期限到期後四個月內上國科會政府研究資訊系 統(GovernmentResearchBulletin, 簡稱GRB)(網址:http://www.grb.gov.tw)登錄 委託研究計畫相關資料。 另委託機關應於合約期限到期後四個月內將委託研究報告分別函送國家圖書館及行政院 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資料中心各二冊。
- 七、委託機關對於委託案件應管制其研究進度及品質,必要時委託機關得選派有關之人員一 至二人參與研究,研考會並得隨時派員查證。
- 八、委託機關應於委託期間,每年之一、四、七、十月五日前將委託研究暨規劃執行進度送 本府研考會專案列管。
- 九、研究報告之結論與建議應分立即可行之建議及長期性建議,並列主、協辦機關。 另委託機關於合約期限到期後二個月內,應上網填報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並檢具研 究報告五份及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格式如附件六)報府核定,必要時得請研究計 畫主持人向市長簡報。
- 十、凡經本府核定之研究報告及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委託機關應上網並分送本府有關 機關參採,有關機關應於三個月內將該研究報告建議事項採行情形函送委託機關彙整後 送本府研考會備查。 另建議事項採行情形如為A、D等級則直接進入結案匣,如為B、C、E等級則繼續列 管三年,且每半年委託機關需上網更新最新採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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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2-2002
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暨規劃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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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2年2月13日臺北市政府(92)府研一字第09200202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