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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研展字第1033083060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之附件二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市政建設,加強行政與學術結合,委託學者、專家 、法人、專業學術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受委託人),從事有關市政建設之專題研究、 評估、調查及規劃(以下簡稱委託研究案),特訂定本要點。 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委託研究案,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 者,依其他法令及規定辦理。
  • 二、本要點所稱委託研究案,指政府採購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所稱研究發展之委託研究案。
  • 三、各機關委託研究案之委託方式,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 四、各機關委託研究案,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研究經費逾公告金額以上者,應成立評選委員會 ;研究經費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而未達公告金額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三條及中央 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辦理,並得成立評審小組。評審小 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五、委託研究案之招標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主持人資格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助理教授、相當於助理教授之助理研究員以上資格。 2.碩士以上學位且曾任政府機關(構)委託研究案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 3.碩士以上學位且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 (二)研究案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 (三)詳述協同主持人、顧問、助理相關背景暨所擔任工作之內容。 (四)研究期限。 (五)委託研究經費: 1.委託研究經費分配應依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案經費編列標準表(如附件二)辦 理。受委託人為自然人者,逕由委託機關依契約所訂人事費資料扣繳所得稅; 受委託人為法人、機構或團體者,由該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扣繳所得稅事宜 。 2.僱約用人員應由受委託人依法辦理相關投保及提撥事宜。
  • 六、委託研究案除應審酌主持人研究能力外,主持人同一期間接受本府委託研究案最多以兩 項為原則。 前項所稱同一期間,指委託研究案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
  • 七、委託研究案契約(以下簡稱契約)應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採購契約範本,並 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研究經費撥付方式。 (二)著作權之約定。 (三)違約金之約定。 委託機關應在契約中約定違約罰則,對研究報告未能如期完成或未經委託機關許 可擅將研究報告成果對外發布者,依契約罰則規定辦理。 (四)期中、期末審查會之召開方式、時間 : 1.主持人應於契約規定期限內,將期中(末)報告(內容參考附件三)初稿送達 委託機關,委託機關應即召開審查會,並於召開會議前將期中(末)報告初稿 送達與會人員。 2.期中(末)報告審查會議召開時,應邀請相關學者專家三位以上、本府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及府內外相關機關人員出席。與會人員提出 之審查意見,應由主持人於會議召開後一週內作成紀錄,經委託機關同意後, 交由主持人修正研究內容。 3.未達公告金額之委託研究案研究期限不滿六個月者,委託機關得免召開期中審 查會,但主持人仍應依契約之約定,提送期中報告送請委託機關審查,如有審 查或修正意見,交由主持人修正研究內容。 4.委託機關於期中、期末審查會議召開後六日內,應於本府計畫管理資訊系統填 報相關資料。 (五)終止或解除契約事由。 (六)總結報告審查方式: 主持人應將中、英文研究摘要(包含研究目的、研究過程、重要發現、主要建議 及政策意涵)附於研究報告主文前,歷次座談會、審查會會議紀錄附載於研究報 告之後,檢同研究報告修訂說明表(格式如附件四)送委託機關複審,審查確定 始得依委託機關規定格式印製。 (七)研究人員異動、研究經費變更規定: 受委託人如有研究人員異動或研究經費變更,應事先徵得委託機關同意。委託機 關應即於計畫管理資訊系統修正相關資料並副知研考會。 (八)研究期限變更規定: 受委託人因故未能於契約期限內完成研究報告者,得經委託機關同意後延長之, 延長時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其所需各項費用概不得追加,並將延長期限公 文同意函、修改後之契約副本及研究案計畫書各二份副知研考會,並於計畫管理 資訊系統修改相關資料。其延長期間如超過會計年度,應依本府主計法規規定辦 理。 (九)受委託人應於研究結束後檢具統一發票或收據請領契約價金。 (十)問卷調查方式之約定: 研究期間如有必要進行調查訪問工作,受委託人所擬之調問卷須經委託機關同意 後,方可付印進行施測。
  • 八、委託機關與受委託人簽約後六日內,委託機關應於計畫管理資訊系統填報相關資料並應 將契約副本及研究案計畫書各二份副知研考會;於簽約後三日內及契約期限到期後四個 月內於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overnment Res earch Bulletin, 簡稱 GRB)(網址: http://www.grb.gov.tw)登錄委託研究計畫相 關資料。 委託機關應於契約期限到期後四個月內,將委託研究報告分別函送國家圖書館及國科會 各二冊。
  • 九、各機關對於委託研究案應管制其研究進度及品質,必要時委託機關得選派有關之人員一 至二人參與研究,研考會得視需要隨時派員查證。
  • 十、研究報告之結論與建議應分立即可行之建議及長期性建議,並列主、協辦機關。委託機 關於契約期限到期後二個月內,於計畫管理資訊系統統填報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並 檢具研究報告五份及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格式如附件五)函報本府核定。
  • 十一、凡經本府核定之研究報告及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委託機關應於計畫管理資訊系 統填報並分送本府有關機關參採,有關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於系統登錄該研究報告建議 事項採行情形。 建議事項採行情形可分為A:已執行、B:部分執行、C:即將採行、D:未採行、 E:供決策參考五個等級,其中列為B、C、E三個等級者,繼續列管三年,各有關 機關每半年需至計畫管理資訊系統更新最新採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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