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6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6年6月27日臺北市政府(86)府研一字第8604882700號函修正發布第2、6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研究發展績效,有效運用研究發展資源,針對所屬 各機關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實施先期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如左: (一)年度計畫自行研究。 (二)委託研究。 (三)委託規劃。(但不含本府各機關動用工程管理費或工程規劃費辦理委託規劃者。 )
  • 三、各機關應於每年七月底前編製完成下一年度之研究發展項目計畫書(如附件一),其研 究經費應依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作業要點及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審辦法規定編列,並納 入下年度概算:各一級機關應組成初審委員會,對該機關及其所屬單位所提之研究發展 項目進行初審,填具評審表(如附件二),於八月底前檢具研究發展項目計畫書、評審 表及統計表(如附件三)各八份,提報本府複審。
  • 四、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自每年九月起,針對各機關所提之研究發 展項目計畫書進行複審,並會同本府財政局、主計處及有關機關舉行協調會,擬定審查 意見提報本府預算審查小組,供審查預算之參考。
  • 五、各機關所提之研究發展項目如屬連續性計畫,應將全案計畫與經費一次提出;經本府預 算審查小組通過後,其後續年度除依規定辦理預算程序外,不須再提報計畫書於本府審 查,惟原計畫或經費編列有所變動者仍需報府審查。
  • 六、各機關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確定之研究發展項目及議會審查通過過之單位預算(研 究發展項目部分)提報研考會列管。(格式如附件四、五)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