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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9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研展字第09833553100號函修正第3、6、7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研究發展績效,有效應用研究發展資源,針對所屬 各機關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包括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實施先期審查作業,特訂定 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如下: (一)年度計畫自行研究。 (二)委託研究。 (三)委託規劃。但不含技術服務及資訊服務。
  • 三、各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編製完成下一年度之研究發展項目計畫書(如附件一),其研 究經費應依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案作業要點及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規定編列,並 納入下年度概算。 各一級機關應組成初審委員會,對該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所提之研究發展項目,依 附件二評審表格式進行初審,並於每年二月底前將計畫書資料登錄於本府相關資訊系統 。初審完成後,應檢具研究發展項目計畫書三份,提報本府複審。
  • 四、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自每年三月起,針對各機關所提之研究發 展項目計畫書進行複審,並會同本府財政局、主計處及有關機關舉行協調會,擬定審查 意見提報本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供審查預算之參考。
  • 五、各機關所提之研究發展項目如屬連續性計畫,應將全案計畫書提報本府審查,審查通過 後之計畫,後續年度之計畫書與經費編列,仍須提報本府審查。
  • 六、各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本府審查通過之研究發展項目及議會審議通過之經 費額度(研究發展項目部分)相關資料,登錄於本府相關資訊系統。
  • 七、各機關審查通過並執行之研究發展案件,應於本府相關資訊系統,登錄執行進度之各項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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