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研究發展績效,有效應用研究發展資源,針對所屬 各機關及市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包括單位預算及附屬單 位預算,實施先期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年度研究發展項目,指政府採購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專業服務、技術服務、 資訊服務、研究發展四類勞務委外案件中,有關市政建設專題研究、評估、調查、規劃 性質者。但專業服務不包括聘請律師、會計師、精算師等專師性質之案件。
- 三、各機關(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除外)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於本府相關資訊系統編製 完成下年度之研究發展項目先期審查計畫書(如附件,以下簡稱計畫書),其研究經費 應依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案作業要點及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規定編列,並納入下 年度概算。 各一級機關應組成初審委員會,對該機關及其所屬所提計畫書進行初審(一案一審), 初審完成後,由各一級機關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提報本府複審。
- 四、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自每年四月起,針對各機關所提之計畫書 進行複審,並會同本府財政局、主計處及有關機關舉行審查會議,擬定審查意見提報本 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供審查預算之參考。
- 五、各機關所提之研究發展項目如屬連續性計畫(執行期程跨年度之計畫),應將全案計畫 書提報本府審查,審查通過後之計畫,後續年度之計畫書與經費編列,仍須提報本府審 查。
- 六、各機關應於下年度一月底前,將本府及議會審查通過結果與核准之經費額度相關資料, 登錄於本府相關資訊系統。
- 七、各機關年度臨增之研究發展項目,應簽會本府主計處及研考會,奉府核定後始得執行, 並於下年度一月底前,於本府相關資訊系統完成補登。
- 八、審查通過之研究發展項目,各機關應於本府相關資訊系統,登錄執行進度之各項相關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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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2-2001
臺北市政府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先期審查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6)府研展字第1067002784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