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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5-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研圖字第11230082631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彰績優研考人員,強化研考功能, 以促進市政建設,參照本府各機關學校優秀員工選拔及表揚要點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研考人員,包括各級機關辦理或督導相關研考業務之人員 。
  • 三、本府績優研考人員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總獎勵名額以不超過二十 名為限,評選作業原則如下: (一)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依本府所屬各機 關提升研考作業品質加強措施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於每年十 一月檢視年度各項考評業務結果與機關就研考事務配合情形, 評定成績。 (二)考量一、二級機關及區公所在業務屬性及適用項目之差異性, 由研考會衡酌評核項目執行情形,採取分類方式排序擇優予以 獎勵。 (三)本府各機關依研考會通知提送績優研考人員推薦表,研考會依 第一款評定結果,複評選出年度績優研考人員作為獎勵對象; 其格式由研考會另定之。
  • 四、經核定之績優研考人員,由本府頒發獎狀及禮品(券),其獎勵額度 準用本府各機關學校優秀員工選拔及表揚要點之規定。
  •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研考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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