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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5-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4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研管字第09931331000號函修正全文7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彰績優研考人員,強化研考功能,以促進市政建設,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主(兼)管(辦)研考業務六個月以上之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者,得依本要點獎勵: (一)對本府中、長程計畫或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之審查、分析具有前瞻性作為,足 堪表率者。 (二)推動市政建設之研究發展具有創意,並於市政建設有顯著貢獻者。 (三)對年度施政計畫之研議、編審或重要案件之管制考核,負責盡職,績效卓著者。 (四)策劃或推動為民服務、公文時效管制或行政革新工作績效卓著,足堪表率者。 (五)對研考業務提出重大貢獻,並有具體事蹟者。
  •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為績優研考人員: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者。 (二)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者。
  • 四、凡經本要點選拔表揚之績優研考人員,除具有顯著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經上級機關核定 有案者外,三年內不得重複推薦。
  • 五、本府績優研考人員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並以不超過四十名為原則,其遴選程序依左 列規定辦理: (一)推薦: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依本要點規定,以嚴正週密、寧缺勿濫原則審核 候選人基本資料、推薦書及具體事蹟後報府核辦。 (二)初審: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各業務組室主管召集相關 督導局處同仁五至十五人組成工作小組,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推薦之人選進 行初審。 (三)複審:由研考會主任委員召集會內相關人五至十五人,就初審合格之人選進行複 審後報府核定之。
  • 六、經核定之績優研考人員,由本府頒發獎狀乙幀、記功二次,並給予公假三天,於頒獎當 年度請畢。
  •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研考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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