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彰績優研考人員,強化研考功能,以促進市政建設, 參照本府各機關學校優秀員工選拔及表揚要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研考人員,指依本府所屬各機關提升研考作業品質加強措施應行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二點提報之研考單位主管。
- 三、本府績優研考人員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總獎勵名額以不超過二十名為限,評選作業 原則如下: (一)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依注意事項第三點訂定輔導項目, 於每年十一月檢視各機關研考作業執行成效,評定成績。 (二)考量一、二級機關及區公所在業務屬性及適用輔導項目之差異性,由研考會衡酌 評核指標執行情形,採取分類方式排序擇優予以獎勵。
- 四、經核定之績優研考人員,由本府頒發獎狀及禮品(券),其獎勵額度準用本府各機關學 校優秀員工選拔及表揚要點之規定。
-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研考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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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5-2004
臺北市政府績優研考人員獎勵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授研圖字第1073005127號函修正全文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