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激勵本處同仁發揮潛能,對業務創新研究或檢討 現有缺失,研擬改進意見,以促進人事業務之革新與進步,強化人事服務功能,特訂定 本要點。
- 二、本處同仁對業務創新研究,合於左列事項之一者,予以獎勵: (一)創新業務,並擬訂施行計畫或方案,周密完備,具體可行,經評估確具績效者。 (二)對現行人事法令規章、管理制度、服務措施,提出創新或改進意見,經評估確屬 可行,且能預期其績效者。 (三)建議改進業務方法,確能節省人力、物力、財力、時間、有效提昇公務生產力者 。
- 三、合於本要點二各款獎勵規定之建議案應視其效益及影響程度,就左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評列為優等者,發給獎金三千元及獎牌乙座。 (二)評列為甲等者,發給獎金二千元及獎牌乙座。 (三)評為佳作者,發給獎金一千元。 以單位名義提出之建議案,團體獎牌及獎金由單位主管代理領受。二人以上共同提出之 建議案,其評列甲等以上者,除各頒發獎牌乙座外,前開獎金之發給,路除當事人另有 約定外,平均分配之。 第一項各款獎金之發給,如受經費限制,得改以行政獎勵行之。
- 四、本處設業務創新研究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由處長就本處人員遴派五至九人 為委員組成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 五、審議小組由召集人擔任之主席,須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主席委員過半數方 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六、審議小組職掌如左: (一)關於建議案之審議及獎勵之議決事項。 (二)關於獎勵建議案之評擬事項。 (三)其他有關事項。
- 七、研究創新建議事項由建議人填具建議表(格式如附件),連同有關附件送本處主秘室彙 整,交由業務主管科擬具評估意見後送審議小組審議。陳奉核定後,評列甲等以上者於 本處主管會報中頒發獎金與獎牌,並將所建議事項交本處各業務主管科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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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3-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人管字第101313101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