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研圖字第10530895300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為健全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研考單位組織,提高研考人員素質,加 強研考功能,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研考單位之設置及變更,由各該機關依組織修編程序辦理,其現行研考 單位之稱謂或職掌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亦同。
  • 三、各級研考單位之組織員額編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附表一、二所訂標準設置, 並參酌附屬單位及其工作性質,陳報本府核定後實施。
  • 四、各級研考單位所需人員以現有人員派充為原則。
  • 五、各機關依第三點標準配置研考人員員額,配置員額在五人以上者,設研考室;二人至四 人者設研考股,其餘設專任(或兼任)研考人員,並隸屬於該機關之秘書單位或企劃單 位。
  • 六、研考單位之職掌如左: (一)辦理研究發展、民意調查、輿情反映、出國報告審查與彙編、研考計畫組織體制 及有關提高行政效率等事項。 (二)施政方針(施政綱要)、施政計畫(含先期作業)、中長程與綜合發展計畫之彙 整等事項。 (三)辦理公文時效管制、人民陳情、加強為民服務、施政計畫暨專案列管、計畫考核 評估及重要會議案決議案追蹤列管、首長指示及決定事項追蹤檢查、研考計畫業 務協調會報及有關年終考核等事項。 (四)研考計畫業務資料統計及出版品管理等事項。
  • 七、各機關研考單位視業務需要,得置研究人員、計畫人員及管考人員,並就具有相關業務 經驗者選用之。
  • 八、各機關新訂或修正其研考單位編製等級或員額時,應檢附「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研考 單位新訂(修正)員額編製請核單」(如附表三)及有關資料,依本要點第二點規定程 序辦理。
  • 九、各級研考單位業務之督導,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一級機關研考單位業務,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督導 ;其餘各級研考單位業務,由其直屬上級研考單位督導。 (二)鎮各級研考單位,對研考會或上級研考單位規定事項,應予遵行,如執行確有困 難或須待改進者,得詳述理由陳報上級研考單位或層轉研考會簽辦。
  • 十、研考會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辦各項研習或訓練課程。
  • 十一、為溝通各級研考人員服務觀念,統一研考業務處理方法,加強研考政策之貫徹與執行 ,研考會對於本府所屬各機關研考單位或上級機關研考單位對於所屬研考單位,每年 得定期實施績效考核,其考核實施方式,由研考會定之。
  • 十二、各機關研考單位成立後,原有承辦研考業務之單位或人員應予歸併。
  • 十三、研考單位所需經費,應正式編列預算。
  • 十四、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其研考單位之稱謂及職掌,得送研考會簽核後另定之。
  • 十五、各級事業機構研考單位之稱謂與職掌,得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