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所屬各機關志(義)工督導管理制度,提高志(義 )工督導管理人員素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志(義)工督導管理人員以現有人員派充為原則。
-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得依附表之標準配置志(義)工督導管理人員。
-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志(義)工督導管理人員之職掌如左: (一)志願服務之宣導、推廣。 (二)辦理志(義)工之招募、訓練、發聘、登錄、督導、考評、獎懲、保險及慰問補 助事宜。
- 五、本府所屬各機關志(義)工督導管理人員之配置,由各機關依權責辦理後函知本府人事 處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會)。
- 六、關於志(義)工督導管理人員之訓練,由本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配合辦理。
- 七、本府所屬各機關志(義)工督導管理人員之配置及運用情形,列入本府研考會為民服務 考核之參考。
- 八、臺北市義警、民防、義消、交通服務人員督導管理人員之配置應依相關法令辦理,不適 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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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2-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4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6年4月9日臺北市政府(86)府研一字第8602330600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