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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4-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9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研三字第89097947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擴大行政革新層面,廣納各界革新建言,強化民眾建議 案件之處理,依據行政院頒「行政革新信箱設置要點」,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除原已設有民眾意見箱可合併使用者外,均應設置行政革新信箱,此外 並應設置專線電話及傳真機,廣為宣導,鼓勵社會各界踴躍提供革新建言。
  • 三、受理行政革新專線電話,應請建言人敘明建議事項、要旨、並提供姓名、地址與電話號 碼,並填寫「臺北市政府行政革新專線電話紀錄表」如附件一、視同收受案件,經收文 程序處理,必要時得設置答錄機,俾便處理回復。
  • 四、本要點所稱革新建言之範圍如左: (一)關於端正政風之建議。 (二)關於增進行政效能之建議。 (三)關於加強為民服務之建議。 (四)關於法令修正之建議。 (五)關於行政措施之建議。 (六)其他與社會公益有關之建議。
  • 五、各機關受理行政革新建言之案件(以下簡稱革新案),總收文單位於登記編號,加掛登 記表後,先送本機關主辦研考單位(人員)填寫「行政革新案件登記簿」(如附件二) ,並於原來函右上角加蓋「××機關交付列管案件」戳記(如附件三),在甲表要指欄 正上方加蓋紅色「革新案」戳,(如附件四)後再轉送主管業務單位辦理,倘革新案轉 行其他機關辦理者,各機關單位主管(或承辦人員)及發文人員均應在稿面及公文右上 角加蓋「交付列管案件」戳(如附件五),以提醒受文機關對此項案件注意列入管制, 以便達到橫的連繫。
  • 六、有關革新案處理作業時程,規定如左: (一)上級交辦或各機關自行收受革新案,其內容係屬本機關業務職掌範圍者,應妥為 分析處理,陳報機關首長核定,於十日內函復提案人,並副知本府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 (二)各機關所收受革新案,其內容非屬本機關業務職掌範圍者,經機關首長核定,於 五日內函轉業務主管機關,並副知提案人;此等案件不予列入受理革新案件統計 。 (三)各機關所收受革新案,其內容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職掌者,應即協調妥善處理,於 十五日內函復提案人,並副知相關機關及研考會。
  • 七、研考會對於重要革新案,應列入專案管制,並主動協調有關機關適時處理,必要時得派 員實地查訪。
  • 八、各機關函復提案人,應敘明具體處理方式或委婉詳加說明,並致謝意。
  • 九、各機關應將當月革新案及處理結果詳加統計,填報「行政革新受理案件統計表」(格式 如附件六)於次月五日前逕送研考會彙整後,於次月十日前函送行政院研考會提報行政 院行革新會報核備。
  • 十、革新案經參採獲致具體成果者,由參採機關提報本府行政革新執行小組審議後專案報請 獎勵或表揚原提案人。
  • 十一、各機關革新案承辦人員,具有具體績效或特殊貢獻者,本府於年度終了辦理各機關行 政革新績效考核時,並予獎勵,並公開表揚。
  • 十二、各機關對所屬處理革新案,除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外,其餘文書處理作業,應依本府 文書處理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對有逾時程或其他違失之情事者,並依要點及有關法規 嚴加懲處。 附件一
    臺北市政府 行政革新專線電話紀錄表
    市民 姓名 地 址 電 話 受理 時間 年 月 日時
    建議事 項摘要
    主 辦 單 位 受話人
    備 註
    附 行政革新案件列管戳記格式 件
    列管號碼 交辦日期 預定辦結日期
    月 日 月 日
    本案發文時副本抄送研考會
    ┌──────────┐
    件         │   革   新   案     │
    四         └──────────┘
    說明 ─── 1.以上戳記為長4公分,寬1公分橡皮章。 2.用紅色加蓋於甲表「要旨」欄正上方。 附
    列 管 案 件
    @ [附件二、附件六] 臺北市現行法規要點彙編第七冊(84年版)6752、67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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