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擴大行政革新層面,廣納各界革新建 言,強化民眾建議案件之處理,依據行政院頒「行政革新信箱設置要 點」,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府所屬各機關除原已設有民眾意見箱可合併使用者外,均應設置行 政革新信箱,此外並應設置專線電話及傳真機,廣為宣導,鼓勵社會 各界踴躍提供革新建言。
- 三 受理行政革新專線電話,應請建言人敘明建議事項、要旨、並提供姓 名、地址與電話號碼,並填寫「台北市政府行政革新專線電話紀錄表 」如附件一、視同收受案件,經收文程序處理,必要時得設置答錄機 ,俾便處理回復。 附件一
台 北 市 政 府 行政革新專線電話紀錄表 市民 姓名 地 址 電 話 受理 時間 年 月 日 時 建議事 項摘要 主 辦 單 位 受話人 備 註 - 四 本要點所稱革新建言之範圍如左: (一) 關於端正政風之建議。 (二) 關於增進行政效能之建議。 (三) 關於加強為民服務之建議。 (四) 關於法令修正之建議。 (五) 關於行政措施之建議。 (六) 其他與社會公益有關之建議。
- 五 各機關受理行政革新建言之案件 (以下簡稱革新案) ,總收文單位於 登記編號,加掛登記表後,先送本機關主辦研考單位 (人員) 填寫「 行政革新案件登記簿」 (如附件二) ,並於原來函右上角加蓋「×× 機關交付列管案件」戳記 (如附件三) ,在甲表要旨欄正上方加蓋紅 色「革新案」戳, (如附件四) 後再轉送主管業務單位辦理,倘革新 案轉行其他機關辦理者,各機關單位主管 (或承辦人員) 及發文人員 均應在稿面及公文右上角加蓋「交付列管案件」戳 (如附件五) ,以 提醒受文機關對此項案件注意列入管制,以便達到橫的連繫。 附件二 行政革新案件列管登記簿格式行政革新案件列管戳記格式 附
理辦 形情 碼 號 管列 理辦 形情 碼 號 管列 號字文收總 號字文收總 日 月 期日文收 日 月 期日文收 姓或來 ( 建文來 言機源 名人關) 姓或來 ( 建文來 言機源 名人關) 日 月 期日文來 日 月 期日文來 由 事 人情陳 處訊通 由 事 人言建 處訊通 辦催 或 期展 辦催 或 期展 案結 期日 案結 期日 月 日 月 日 理處 數天 位單辦承 理處 數天 位單辦承 天 日 月 期日辦送 天 日 月 期日辦送 日 月 期日案結定預 日 月 期日案結定預 ┌────────────────┐ 件 │ (機關名稱) 交付列管案件 │ 三 ├────┬────┬──────┤ │列管號碼│交辦日期│預定辦結日期│ ├────┼────┼──────┤ │ │ 月 日│ 月 日│ ├────┴────┴──────┤ │ 本案發文時副本抄送研考會 │ └────────────────┘
附 件┌─────┐ 四 │革 新 案│ └─────┘
說 明 ─── 1以上戳記為長4公分,寬1公分橡皮章。 2用紅色加蓋於甲表「要旨」欄正上方。 附 件付 列 管 案 件 - 六 有關革新案處理作業時程,規定如左: (一) 上級交辦或各機關自行收受革新案,其內容係屬本機關業務職掌範 圍者,應妥為分析處理,陳報機關首長核定,於十日內函復提案人 ,並副知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研考會)。 (二) 各機關所收受革新案,其內容非屬本機關業務職掌範圍者,經機關 首長核定,於五日內函轉業務主管機關,並副知提案人;此等案件 不予列入受理革新案件統計。 (三) 各機關所收受革新案,其內容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職掌者,應即協調 妥善處理,於十五日內函復提案人,並副知相關機關及研考會。
- 七 研考會對於重要革新案,應列入專案管制,並主動協調有關機關適時 處理,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訪。
- 八 各機關函復提案人,應敘明具體處理方式或委婉詳加說明,並致謝意。
- 九 各機關應將當月革新案及處理結果詳加統計,填報「行政革新受理案 件統計表」 (格式如附件六) 於次月五日前逕送研考會彙整後,於次 月十日前函送行政院研考會提報行政院行政革新會報核備。 附件六 年 月行政革新受理案侔統計表
總 計 公 益 維 護 行 政 措 施 法 令 修 訂 加 強 為 民 服 務 增 進 行 政 效 能 端 正 政 風 類 / 數 別/ / / 量 / / 項 / 目 / 合 計 收 支 統 計 收 本 文 月 數 份 案止上 件未月 數辦底 合 計 本 月 份 已 結 案 件 統 計 件 數 依 限 辦 出 % 件 數 逾 限 辦 出 % 件 數 待本 辦 案月 件 份 % 備 註 - 十 革新案經參採獲致具體成果者,由參採機關提報本府行政革新執行小 組審議後專案報請獎勵或表揚原提案人。
- 十一 各機關革新案承辦人員,具有具體績效或特殊貢獻者,本府於年度 終了辦理各機關行政革新績效考核時,並予獎勵,並公開表揚。
- 十二 各機關對所屬處理革新案,除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外,其餘文書處 理作業,應依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對有逾時程或其他 違失之情事者,並依要點及有關法規嚴加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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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4-2008
臺北市政府處理民眾行政革新意見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2 年 1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2年11月17日臺北市政府(82)府研三字第82088073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