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期全體員工誠心誠意為民服務,以塑造本府良好的形象 爭取人民向心力使民眾永遠與政府在一起,特訂定本要點。
- 二、實施項目 (一)培養各級公務人員的行銷觀念。 (二)鼓勵民眾研提市政興革意見。 (三)加強推行各機關首長接見民眾。 (四)繼續改善各機關為民服務措施。 (五)強化市政新聞宣導與傳播。
- 三、執行方式 (一)本府各機關應利用集會時間邀請專家學者講解市政經營、理念與作法,以建立員 工正確的服務觀念。 (二)舉辦市政建設座談、學者專家聯誼,集思廣益,使各項市政建設計畫能符合民眾 需求。 (三)本府各機關對市政興革意見,除加強列管處理外,並對評審績優之建議人,適時 予以獎勵表揚。 (四)各機關首長接見民眾時,言語態度應表現親和力,對於能處理的問題,應當機立 斷,協助民眾解決困難問題,否則應諉婉說明,以釋疑惑。 (五)本府建設局工商管理科,工務局建管處暨各區公所、戶政、地政事務所、警察分 局、稅捐稽徵分處、監理處等單位,應切實檢討改善為民服務措施,加強為民服 務教育、訓練並要求員工發揮愛心,以誠懇、親切的態度推行為民服務工作。 (六)「本府新聞處運用多處傳播媒體,加強市政宣導」其作法如左: 1.運用電視宣導:製播電視節目,插播短片、字幕字。 2.運用廣播宣導:責成市政電臺製播廣播節目、插播標語等。 3.運用影片宣導:攝製海外宣傳片、市政簡介影片、市政宣導短片,並舉辦電影 欣賞會等。 4.運用多媒體宣導:映演「臺北-明天會更好」多媒體市政簡介(設於美術館) ,並適時更新軟體資料。 5.運用報刊宣導:出版「臺北畫刊」、「臺北市政」及市政叢書、宣傳摺頁、闢 設報紙專版,並加強發布新聞。 6.運用圖片宣導:展示市政照片、透明片、刊登大幅廣告、插圖標語,繪製及張 貼車廂海報等。 7.其他:舉辦市政參觀活動,設置大型標語、加強服務等。
- 四、考核與獎懲 各機關對於本要點之執行成效,列入本府年度為民服務考核重點工作,並配合舉辦獎懲 。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4-2003
(廢) 臺北市政府建立新形象實施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研府字第100337260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