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本府人員熟練公文製作,以提昇公文品質,促進行 政革新,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所屬各機關 (含附屬機關) 九等以下編制內職員為限,由各機關 推薦一至二人參加。
- 三、評審: (一) 初評: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研考會) 辦理。 (二) 複評:成立評審小組,由本府秘書處、人事處、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 研考會各遴派高級核稿人員一人擔任評審委員,並由研考會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 ,負責全盤評審事宜。
- 四、評分標準: (一) 公文程式三0% (二) 公文結構與內容五0% (三) 文字二0%
- 五、獎勵: (一) 選拔公文製作最優人員三名,佳作三至五名予以獎勵。 (二) 除各頒發獎狀乙紙外,最優前三名各予嘉獎兩次,佳作各予嘉獎乙次。
- 六、有關競賽行政事宜,由本府研考會簽請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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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4-2008
(廢) 臺北市政府公文製作競賽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10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2年10月29日廢止
中華民國92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92)府研三字第092002178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