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彙辦案件以收到之第一案為主案,擬訂處理期限簽核,續收同案文件則於公文登記甲、 丙表註明併某號 (第一案文號) 辦理即可,來文簽併 (彙) 前揭文號辦理 (可免陳核) ,俟全案辦畢以同日發文統計;不得以附件抽辦文存方式處理。
- 二、凡應辦之公文均應採收、發文同號,如先擬存查,再以創號發文,則屬企圖逃避檢查, 依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二八六規定,須專案簽報議處。
- 三、來文要求填報免備文案件,報送時應由發文人員於所填之附表上加蓋「發文日期字號戳 」,列入發文件計算;不得僅將附表送出,文以存查處理。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4-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10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2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92)府研三字第092002178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