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遵照行政院行政革新加強為民服務之規定,本府對於所屬各級機關與人民權益關係最為 密切之地政、區政、警政、戶政、工商、金融、稅捐、建築管理、公車、監理、自來水 、衛生、醫療等單位;應經常實施不定期查證、俾使本府工作人員能隨時改進缺失,以 全面發揮為民服務精神。
- 二、依據: (一)行政院令頒「各級行政機關推行便民工作實施要點」。 (二)行政院函頒「所屬各機關推行研考業務追蹤查證實施要點」。 (三)行政院函頒修正「所屬各機關推行為民服務工作考核與獎懲要點」。
- 三、查證時間及執行方法: 加強為民服務工作考核,除採用年終定期考核外,並實施不定期查證,由本府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或會同有關機關主動就市民之陳情及口頭(電話)建議,隨時派員至各有關 單位不拘形式實施查證;如經發現有故意刁難、積壓、拖延之不便民情事,即予以糾正 或報請主管機關懲處,具有優良事蹟者,則列入團體或個人績效、按規定程序簽請獎勵 。
- 四、查證項目及範圍: 查證項目包括為民服務申請書表之繁簡、作業程序、人民申請案件之處理時限、櫃臺或 服務臺之功能、工作人員服務態度及不便民情事之查處、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為民服 務措施之創新績效、電話服務之測試,其他有關進行為民服務工作之事例等,均列為查 證之範圍。
- 五、獎懲: 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就實施不定期查證結果,按具體事實填具報告表(格式如附件 )分別予團體及個人評定績效,並依本府有關規定,視其優劣事蹟,核予適當獎懲,或 列入年度考績(成)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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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4-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臺北市政府(98)府研服字第098351406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