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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4-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3 年 0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3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83)府研三字第82095180號函訂頒
  • 壹、依據: 一、行政院82.09.14臺 82 研展字第五二九一號函頒「行政革新方案」陸、「績效追蹤與考 核獎懲」相關規定。 二、行政院研究會82.12.10(82)會管字第七0四五號函發「行政革新方案績效追蹤考核獎 懲作業注意事項」。
  • 貳、作業程序: 一、本方案年終績效追蹤考核暨獎懲作業本府各機關分工如附表,作業流程如附圖。 二、年終績效追蹤考核暨獎懲標準之訂定,依方案實施要項選定權責機關層級區分如左: (一)院選項目:績效追蹤考核暨獎懲標準由中央主辦機關於83.1.31.前訂定,函知各 實施要項執行機關。 (二)府選及自選項目:績效追蹤考核標準由本府各主辦機關(如分工表所列考核標準 訂定機關),於83.2.28.前訂定(主辦機關兩個以上者,由第一個機關召集共同 訂定),函知本府研考會,並副知該項目各執行機關(如分工表檢討報告提報機 關);獎懲標準依行政院各部、會、處、局、署規定辦理。 三、本府各執行機關應於83.7.31.前,依據行政革新方案實施要項應執行事項提報績效追蹤 檢討報告,依分工表分送初核報告提送機關。 四、本府成立行政革新考核小組,訂定考核實施計畫,就所屬機關績效追蹤檢討報告,予以 實地查證後,依各實施要項追蹤考核獎懲標準評定成效,並由本府研考會於83.8.31.前 ,綜合彙整績效追蹤考核初步報告(含人員獎懲擬議部分),函送行政院研考會,並依 實施要項分別副知行政院法規會、主計處、人事行政局及法務部。 五、行政院研考會、法規會、主計處、人事行政局及法務部於83.9.14.前,就各部、會、處 、局、署及省市政府所送績效追蹤考核初步報告研提意見後,由行政院研考會彙整總報 告報院。 六、本方案實施績效考核報告由行政院行政革新會報審議後,檢討建議意見由院分行各機關 辦理(含各機關首長獎懲部分)
  • 參、績效追蹤考核標準訂定要項應包括:(附範例,僅係例亦擬構性質) 一、「實施要項」:係指本府行政革新執行小組第一次會議決議府選及各機關自行選定之重 點項目。 二、「績效指標或說明」:係指足以顯示該實施要項之成效指標,指標之訂定應力求量化, 並包含對執行品質之評定。若指標難以量化,亦應具體敘述理想績效之持質,如完成期 限、滿意度等。 三、「權數」:就各績效指標訂定比重權數,以顯示各項指標對實施要項之重要性。 四、「評分標準」:依各績效指標訂定一-五分等五個級距,並具體敘述各級距之差異。
  • 肆、年終績效追蹤考核填送資料: 一、執行機關填送年終績效追蹤檢討報告,內容應包括:(如附件一) (一)「實施要項」:請依行政革新方案實施要項細項分項填列(含院選、府選及自選 項目)。 (二)「績效指標」:請依各實施要項主辦機關就該實施要項所訂之「績效指標或說明 」填列。 (三)「辦理情形」:須分就績效指標敘述實際辦理情形及數據資料,如服務量、工作 量、完成件數等;應儘量以績效或成果取向之方式敘述。 (四)「檢討建議」:請就執行過程所遭遇之問題一一敘述。 二、本府行政革新考核小組彙提績效追蹤考核初步報告,內容應包括: (一)「行政革新方案」績效追蹤考核表;內容除前述「檢討報告」填列事項外,應填 註: 1.「成效評定」:依各實施要項主辦機關所訂考核標準評分 2.「檢討建議」:就執行項目缺失問題研提改進建議。 (二)「行政革新方案」執行人員獎懲擬議表(如附件二) 貳、本府各機關自行選定加強為民服務重點項目(自選項目): 一、簡化國民身分證製發流程縮短發證時程作業(民政局) 二、圖書館便民服務(教育局) 三、簡化停車補費申訴作業(交通局) 四、加強公共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工作(警察局) 五、擴大辦理市立醫院職業病特別門診(衛生局) 六、資源垃圾回收(環保局) 七、強化技能檢定推動業務電腦化(勞工局) 八、推行捷運沿線里長訪視 (捷運局) 九、水上交通改善(翡管局) 十、輔導國宅社區住戶自治(國宅處) 十一、修正「徵購土地各項補償費及補助金額取須知」(地政處) 十二、訴願案件加強便民(訴願會) 十三、用戶水質檢驗(自來水處) 十四、加強電話洽辦服務工作(信義區公所) 十五、充分利用區民活動中心加強舉辦基層藝文活動(中正區公所) 十六、加強市容查報增進市民福社(大安區公所) 十七、睦鄰互及守望相助(大同區公所) 十八、人民申請案以電話或通訊方式受理(文山區公所) 十九、落實殘障福利(南港區公所) 二十、加強辦理市容查報增進市民福祉(內湖區公所) 二十一、加強社會福利訪視工作(北投區公所) 二十二、加強辦理藝文活動(土林區公所) 二十三、辦理基層藝文活動(中山區公所) 二十四、敬老愛殘免費乘車優待票之核發(萬華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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