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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5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研一字第09731748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5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為辦理民意調查,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民意調查:指透過科學性調查方法而取得本府各機關服務對象對於某一議題或問      題的集體意見。   (二)市政綜合性問題之民意調查:指市民對本府施政滿意度、各類問題解決之優先順      序、公務人員服務品質、市政決策功能評價等牽涉跨局處業務之民意調查事項。   (三)非市政綜合性問題之民意調查:指各機關依業務性質需要,訂定計畫並編列預算      ,或對突發性、重大決策事項,經市長或各機關首長指示,辦理之民意調查。
  • 三、各機關民意調查,應包含調查主題、背景、現況分析、研究方法、研究設計、問卷設計 、抽樣、訪員訓練、調查訪問、整理檢核與統計分析及研究報告等步驟。
  • 四、市政綜合性問題之民意調查,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統一辦理 。 非市政綜合性問題之民意調查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請研考會協助或合作辦理。   (二)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民意調查機構辦理。   (三)由各機關自行辦理。   非市政綜合性問題之民意調查,各機關應擬具調查計畫書,召開審查會議。   前項審查會議應邀請研考會及三位以上之本府民意調查諮詢委員擔任評審,並依審查意   見修正後據以進行。
  • 五、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民意調查業務,其名單應函送研考會備查,人員異動時,亦 同。 辦理民意調查專責人員必須通過本府民意調查精進教育訓練結業並通過認證。 未具前項資格之人員,必要時,由研考會統一調訓。
  • 六、研考會辦理各類民意調查,各業務相關機關應派員協助民意調查及訪員督導作業。
  • 七、各機關民意調查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調查主旨(包括主題、緣起與目的)。 (二)問題背景。 (三)調查設計(包括調查對象、樣本描述與抽樣方法)。 (四)問卷設計。 (五)資料蒐集方法與程序。 (六)資料分析統計方法。 (七)調查作業進度(附列甘特條型圖) 。 (八)調查經費配置。
  • 八、各機關民意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封面:應註明主辦機關、調查主題,受委託機關或主持人,調查報告完成日期。   (二)摘要:簡略說明調查主旨、過程與方法,主要發現及結論建議。   (三)內文:應包括下列各項內容: 1.調查主旨:包括緣起與目的。 2.問題背景與現況。 3.調查過程與方法:包括調查對象、抽樣、誤差、時間及分析方法。 4.樣本特性及代表性分析。 5.主要發現:至少包括單項變數分析及多變項變數分析(交叉分析及顯著度檢定 ),以圖表及文字逐項列述。 6.結論及建議意見。 7.附錄:調查問卷及相關資料。
  • 九、各機關之民意調查需由里幹事協助辦理者,應先行邀集本府民政局、研考會及各區公所 等相關機關,開會研商該民意調查計畫書之可行性及適當性,並應編列相關經費。
  • 十、各機關民意調查結果,得簽奉市長裁示後公布。
  • 十一、各機關民意調查執行後,應將調查報告、原始資料檔、程式資料檔及編碼簿檔各一份 函送研考會列管。
  • 十二、各機關民意調查結果,應作為決定施政方針、制定政策及評估績效之參考依據,研考 會得以追蹤考核。
  • 十三、各機關辦理民意調查所需經費,由各機關依實際需要編列預算支應。
  • 十四、各機關委外辦理民意調查時,有關民意調查計畫書之研擬及經費分配,應依臺北市政 府委託研究案作業要點辦理。
  •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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