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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3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9年3月22日臺北市政府(89)府研一字第8901108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為辦理民意調查,特訂本要點。
  • 二、民意調查,應確定調查主題、背景與現況分析、研究設計、問卷設計、抽樣、訪員訓練 、調查訪問、整理檢核、統計分析、研究報告等步驟依序進行。
  • 三、各機關辦理民意調查前應擬具調查計畫書,簽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府研考會),並參酌本府研考會審查意見修訂後,進行調查。
  • 四、民意調查計畫書,其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調查主旨:包括主題、緣起與目的。 (二)問題背景。 (三)調查設計,包括: 1.調查對象、樣本描述與抽樣方法。 2.問卷設計。 3.資料蒐集方法與程序。 4.資料分析統計方法。 (四)調查作業進度(附件甘特條型圖)。 (五)調查經費配置。
  • 五、民意調查報告之書寫,應包括下列各項內容: (一)封面:應註明主辦機關、調查主題,受委託機構或主持人,調查報告完成日期。 (二)摘要:簡略說明調查主旨、過程與方法、主要發現及結論建議。 (三)本文應包括左列各項內容: 1.調查主旨:包括緣起與目的。 2.問題背景與現況。 3.調查過程與方法:包括調查對象、抽樣、誤差、時間及分析方法。 4.樣本特性及代表性分析。 5.主要發現:至少包括單項變數分析及多變項變數分析(交叉分析及顯著度檢定) ,以圖表及文字逐項列述。 6.結論及建議意見。 7.附錄:調查問卷及相關資料。
  • 六、各機關之民意調查如需由里幹事協助辦理,應先行邀集本府民政局、研考會及各區公所 等相關機關,開會研商該民意調查計畫書之可行性及適當性,並應編列相關之加班及行 政等費用,以資因應。
  • 七、各機關民意調查結果,得簽奉 市長裁示後公布。
  • 八、各機關民意調查結果應作為決定施政方針,制定政策及評估績效之參考依據,本府研考 會得以追蹤考核。
  • 九、本府市政綜合性問題之民意調查由本府研考會負責,並分為定期性與非定期性調查。 (一)定期性民意調查:針對市民對市政政策施政滿意度、各類問題解決之優先順序、 公務人員服務態度、市政決策功能評價等事項。 (二)非定期性民意調查:針對突發性或有立即須作重大決策事項及市長指示調查事項 。
  • 十、各機關辦理民意調查所需經費,由各機關依實際需要編列預算自行辦理或委外辦理。
  • 十一、各機關委外辦理民意調查時,有關民意調查計畫書之研擬及經費分配,依「臺北市政 府委託研究及規劃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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