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加強管制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答復市議員書面質詢作業,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 二、各機關首長、府會聯絡人及研考人員應確實管制議員書面質詢之答復作業。
- 三、各機關答復議會議員書面質詢案,應以本府收文次日起六個工作天內,以府函、一案一 文完成答復及發文程序。其正本受文者為臺北市議會,副本受文者為提案議員、本府秘 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及其他相關機 關或人員。
- 四、各機關於收受議會書面質詢作業流程如下: (一)收文:秘書處應以最速件方式優先登錄。 (二)分文: 1.由秘書處依案情內容於二小時內分送本府各一級機關暨直屬機關答復。如來文 內容涉及二個機關以上者,以首項業務之主辦機關為主答機關。各機關於收受 議會書面質詢函正本後,如非權責業務應於四小時內退回秘書處改分,並通知 研考會。 2.主答機關位於市政大樓之外者,秘書處應先行傳真送達。各機關如須再分送所 屬機關辦理者,應逕行分文,並依前述作業方式辦理,以利爭取辦理時效。 3.主答機關於收受議會議員書面質詢案,應於三小時內分送承辦人員,並副知府 會聯絡人及研考人員。 (三)承辦: 1.書面質詢函正本收受機關(府收代碼為AAAA)即為主答機關,如涉及其他機關 之權責,主答機關應主動聯繫,彙整資料後一併回復;主答機關如為爭取時效 ,得要求協辦機關以傳真、e-mail等方式即時提供資料。 2.副本收受機關原則上不須另行答復,惟涉及權責業務之協辦機關,須於十六小 時內提供資料給主答機關彙復;協辦機關如未能於十六小時內提供須另行函復 者,應將未能提供之理由告知主答機關後,始能另行函復。主答機關並應於復 函中向議會說明協辦機關將另行函復。 3.主答機關承辦人員收到議會議員書面質詢案,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簽辦陳核 。 4.各機關函復議會議員書面質詢案務必依規定期限答復,質詢案件如因蒐集資料 、彙辦等原因,期限內確實無法有具體結果答復者,仍應於期限內先行答復議 會說明困難原因,俟完成後再另行答復。 (四)陳判: 1.為掌握時效,對於議員書面質詢案,應使用綠色卷宗陳核,隨到隨閱。質詢內 容若涉及跨局處較複雜之業務或一級機關首長者,應將答復函稿陳請秘書長代 為決行,必要時,陳請副市長、市長核判;質詢對象為一級機關以下首長者, 得由一級機關首長代為決行。 2.判行後應及時通知主答機關派員取回。 (五)發文:判行後主答機關應立即於三小時內完成文書作業程序,並至遲於公文結案 當日十六時前專人送達秘書處發文,秘書處亦應於一小時內優先處理,使公文能 如期送達議會。 (六)登載:主答機關應指派專人於收到議會來文後於一日內至員工愛上網 /議會資料 管理系統 / 議會監督市政 / 議員書面質詢子系統登載書面質詢題目、質詢議員 、議會來文日期、議會來文字號等資料,並於發文後於一日內至書面質詢子系統 登載回復資料。須另行答復之協辦機關,亦應於發文後於一日內至書面質詢子系 統登載回復資料。
- 五、各機關府會聯絡人員應適時自議會先行取得或自秘書處查詢相關質詢內容告知業務承辦 單位,爭取時效,以免逾越期限。
- 六、逾期答復機關,如有延壓,將視情節輕重依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有關逾限積壓懲處標 準從嚴追究相關失職人員,府會聯絡人及研考人員有疏於催辦者,應負連帶責任。
- 七、本項管制作業成果,將由研考會提報市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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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3-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研服字第09835480400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