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使所屬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 在執行列管計畫過程中,因應實際狀況,申請調整或撤銷作業有所準 據,特訂定本要點。
- 二 各機關列管計畫之調整或撤銷,依本要點辦理。各機關自行列管計畫 得比照本要點辦理。
- 三 列管計畫在執行過程中遇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申請調整: (一) 政策或情勢變更,必須修正計畫。 (二) 單位任務變更或編併裁撤影響計畫執行。 (三) 相關計畫已奉核定修正。 (四) 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 (五) 原計畫預算 (資源) 增減,必須修正計畫。 (六) 遭遇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 (七) 其他有特殊事由,經簽奉 市長核准者。
- 四 列管計畫在執行過程中遇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撤銷管制。 (一) 由一個案申請改為數個分案、數個分案合併為一個案或數案併案管 制。 (二) 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停止辦理。 (三) 機關或單位裁撤、編併或任務變更,原列管計畫無法實施。 (四) 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 (五) 其他有特殊事由,經簽奉 市長核定者。
- 五 列管計畫調整或撤銷申請案件,主管機關應在年度或計畫結束前二個 月內簽報 市長核准並加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研考 會) ,逾期不得提出申請,但可將無法繼續執行或未能達成計畫目標 之原因,記載於考評報告內。
- 六 凡列管計畫申請調整奉准後,應將修正後作業計畫表函送研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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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3-2004
臺北市政府列管計畫調整撤銷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5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85)府研二字第85040025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