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 及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 第 3 條本局設左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 掌理行政區劃、區政監督、區里組織、區里行政人員考核、獎懲、研習、督辦全民健 保第五、六類投保事宜及不屬各科一般民政等事項。 二、第二科: 掌理地方自治、里鄰長福利、異動、獎懲、研習、里民大會、基層會議、里鄰公園管 理維護、睦鄰互助、區民活動中心,里服務小組、協助推行守望相助與春安工作及協 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暨民生社區中心之管理等事項。 三、第三科: 掌理禮俗、宗教、宗祠、神明會、祭祀公業及祭典、推行國民禮儀範例、調解業務、 古蹟、紀念性建築物之監督、管理與維護、中山堂管理所、孔廟管理委員會、文獻委 員會業務之監督、各項慶典等事項。 四、第四科: 掌理戶籍行政、戶政事務所業務之監督及本市推行人口政策方案計畫之擬訂等事項。 五、秘書室: 掌理綜合業務、研究發展、法制、施政計畫、公文時效管制、事務、出納、文書、檔案 管理及不屬其他科、室之事項。
- 第 4 條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科長、主任、視察、專員、股長、科員、技士、辦事 員、書記。
- 第 5 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 事項。
- 第 6 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局之下設文獻委員會、孔廟管理委員會、中山堂管理所、各區戶政事務所,其組織規程 另定之。
- 第 9 條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北市政府核定後設置各種委員會。
- 第 10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附註: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 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戶政事務所或原警察機關戶政科(課)改隸前以警察官任用之現職人員,仍以警 察官任用,但以自機關改隸之日起五年內為限。
臺 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員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 職等 副 局 長 簡 任 二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一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一 秘 書 薦 任 二 科 長 薦 任 四 主 任 薦 任 一 視 察 薦 任 三 專 員 薦 任 五 內一人辦理法制 業務 股 長 薦 任 九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三二 技 士 委任或薦任 一 辦 事 員 委 任 八 書 記 委 任 二七 現有雇員出缺改 以書記進用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 任 一 股 長 薦 任 二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三 辦 事 員 委 任 一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一 股 長 薦 任 二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三 書 記 委 任 一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一 專 員 薦 任 一 股 長 薦 任 二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四 書 記 委 任 一 現有雇員出缺改 以書記進用 合 計 一二0 - 第 11 條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均以 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由局長指定所屬機關主管或邀請區長及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2 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 局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3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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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1-6004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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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5 年 03 月 13 日
中華民國85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85)府法三字第85011042號令修正發布第3、4、7條條文暨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