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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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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5 年 03 月 07 日
中華民國85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85)府法三字第85009641號令修正發布第3~5條條文暨編制表
  • 第 1 條
    本規程依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台北市政府兵役處 (以下簡稱本處) 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 第 3 條
    本處設左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科:掌理國民兵編組訓練、召集服役之策劃、各級役政單位設置 調整之研議、督導考核各區公所兵役業務之執行及其他有關兵役行政 事項。 二 第二科:掌理全市徵兵處理、兵額配賦之策劃及免役、禁役、緩徵、 妨害兵役之處理事項。 三 第三科:掌理全市軍人權益及其家屬優待之策劃、維護及有關留守業 務、兵役宣傳事項。 四 第四科:掌理全市兵役管理、後備軍人編組管理事項。 五 秘書室:掌理文書、資訊、印信、檔案、事務、出納、採購、研考及 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督察、專員、股長、科員、辦 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 計事項。
  •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處之下設軍人公墓管理所,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台北市政府兵役處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員額 備 考
    處 長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副 處 長 簡 任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科 長 薦 任
    主 任 薦 任
    督 察 薦 任
    專 員 薦 任
    股 長 薦 任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二○
    辦 事 員 委 任
    書 記 委 任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 任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合 計 六○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表之八」之 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第 10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 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室主任。 六 管理所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1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台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台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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