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照台北市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台北市動產質借處 (以下簡稱本處) 置處長,承財政局局長之命,綜理處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理。
- 第 3 條本處設左列各組、室,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 業務組:掌理各項動產質借之營運、管理及逾期質物標售等業務。 二 稽核組:掌理動產質借報表等資料之建立、分析、統計、處理及動產 質借業務之稽核及考核。 三 秘書室:掌理營運資金之調配及文書、研考、庶務、出納及其他不屬 各組等事項。
- 第 4 條本處置組長、主任、稽核、組員、業務員、助理業務員、書記。
- 第 5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法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 。
- 第 6 條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處視業務需要,設立分處。 分處置主任、業務員、助理業務員及書記。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台北市動產質借處編制表附記: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職稱 官等 員額 備考 處長 簡派 一 副處長 薦派 一 組長 薦派 二 主任 薦派 十三 一秘書室 二分處 稽核 薦派 二 組員 委派 或薦 派 七 業務員 委派 十七 內九人得 列薦派 助理業務員 委派 十三 書記 委派 五 俟現職雇 員出缺授 改置 會 計 室 會計主 任 薦任 一 佐理員 委任 二 內一人得 列薦任 人事管理員 委任 或薦 任 一 合 計 六五 - 第 9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組長。 四 主任。 五 人事管理員。 六 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之列席或參加人員。
- 第 10 條本處視營運狀況如無繼續存在之必要時裁撤之。
- 第 11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處擬定,報請台北市政府財 政局核定;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備查。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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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1-1004
(廢)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組織規程
全部
民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9427348600號令發布廢止;同時另行制定「臺北市動產質借處組織自治條例」及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