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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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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8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68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68)府法三字第51278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公營當鋪(以下簡稱本當鋪)置總經理,承財政局局長之命,綜理當鋪業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3 條
    本當鋪設左列二組,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業務組:掌理當品之鑑別、估價、保管、贖取計息、流當品之標售、貸放資金之調節 等事項。 二、總務組:掌理文書、研考、庶務、出納及其他事項。
  • 第 4 條
    本當鋪置組長、稽核員、組員、業務員、助理業務員、雇員。
  • 第 5 條
    本當鋪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
  • 第 6 條
    本當鋪設人事管理員、人事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 第 7 條
    本當鋪得因業務需要,報准設立分鋪。 分鋪置經理、業務員、助理業務員及雇員。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第 9 條
    本當鋪視營運狀況如無繼續存在必要時裁撤之。
  • 第 10 條
    本當鋪及各分鋪辦事明細表另定之。
  •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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